圖為黎智英。(余鋼/大紀元)
圖為黎智英。(余鋼/大紀元)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國安法案件作辯護,而國安委以「國安風險」為由「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簽證,黎智英就此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早(19日)頒下裁決,駁回覆核許可申請。

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國安委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監督及控制,同時其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監督國安委的權力保留為中央政府專有」,香港法院並不獲賦予任何角色或權力,亦無權裁定《港區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不符而違憲或無效。

就黎智英一方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的決定越權。法官指《港區國安法》訂明國安委的工作和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認為相關決定沒有超越《港區國安法》的權限。法官又指處長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認為處長是根據《國安法》合法行使權力,並沒有超越權限。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陳詞時指,人大常委會釋法時宣稱,如果香港法院沒有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根據《國安法》第14條介入及作出判斷。除此之外,國安委並沒有其它權力,包括沒有權力建議入境處拒絕向Tim Owen批出簽證。

關於律政司稱《港區國安法》條文列明「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彭耀鴻認為只適用於國安委管轄範圍內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如果國安委的決定超出其管轄範圍,法庭便有權介入。他質疑如果國安委的所有決定都不能被挑戰,權力比特首變相更大。例如,若國安委將某人囚禁至死或充公資產,法庭是否都無法干預,「我恐怕我們要跟法治重大的一部分說再見(I’m afraid we are saying goodbye to huge chunk of the rule of law)」。

案件編號:HCMP253/2023、HCAL56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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