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Tim Owen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今日(16日)在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再遭到即日駁回。

上訴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答辯方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由前律政司司長兼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處理。

戴啟思陳詞時指出,雖然《國安法》第14條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是有關條例屬「剝奪管轄權的條款」,本港行使普通法及在《基本法》保障之下,法庭仍有司法管轄權透過司法覆核處理涉及越權的議題,他亦提到應由大陸法律專家去解釋條文。

他又指,法例條文可以就提司法覆核的權利設限,但市民亦有權向法院提出挑戰,這既是普通法,亦是《基本法》下保障的權利;而《國安法》條文本身亦訂明,應堅持法治原則。

戴啟思指,《國安法》第47條訂明,發出證明書的權力屬行政長官所有,而非國安委,因此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簽證屬於越權。

期間關淑馨多次打斷戴啟思的發言,指本案應聚焦如何詮釋《國安法》第14條問題,並質疑他對《國安法》第14條的詮釋。她又認為有關條文以及人大的釋法字眼清晰,毋須再請大陸專家協助詮譯、法庭亦難以用其它方式解讀。

袁國強陳詞時就指,《國安法》的性質是彌補《基本法》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國安法》第14條已清晰註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3名法官商討後,認為第14條及釋法清晰,法院「別無他選」駁回黎智英一方上訴許可申請。連同政府一方要求評定訟費申請,上訴庭將於3個月內頒布裁決理由。

案件編號:CACV16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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