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今日(27日)發表有關路旁殘疾人士專用泊車位的措施及使用情況的主動調查,指運輸署容許「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證明書)持有人在接載指定的下肢肢體行動不便殘疾人士時,可以免費使用路旁專用泊位(新措施)加劇了殘疾泊位供不應求和濫用情況,並向運輸署提出共11項改善建議。

申訴專員指,運輸署由2021年1月29日實施新措施後,路旁專用泊位和持證人的比例已由以往的1比4增至1比8.5,新措施實施後所產生的額外需求加劇路旁專用泊位供求失衡的情況,專用泊位的增加亦遠不及證明書持有人數量的增幅。另一方面,路旁專用泊位不設任何收費也沒有任何登記或停泊記錄的要求,不但難以確定車輛有否超時停泊,亦缺乏任何可行措施促進流轉。

申訴專員公署指運輸置未有為路旁傷殘泊位的使用情況及申請系統作充份評估,導致出現濫用情況。(劉駿軒/大紀元)
申訴專員公署指運輸置未有為路旁傷殘泊位的使用情況及申請系統作充份評估,導致出現濫用情況。(劉駿軒/大紀元)

申訴專員表示,許可證(藍證)及證明書(灰證)​的訂立制度和背景不同,兩者的審批準則及申請資格亦各異。申請許可證的傷殘駕駛者(或其同為傷殘人士的配偶)必須是所使用車輛的登記車主,而申請證明書的車輛的登記車主可以是被接載者或申請人。如被接載者不能依靠單一駕駛者接載,則多位申請人可向運輸署提出申請。雖然運輸署在證明書申請獲批後只會發出一張證明書,限制同一時間只會有一輛登記在證明書上的車輛可使用證明書,但是,這會增加濫用證明書的潛在風險。申訴專員續指,運輸署又容許登記車主授權他人以申請人身份駕駛車輛接載下肢殘疾人士,亦令審批程序變得更為複雜。

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發現,運輸署未有理順相關差異及深入評估實際推行新措施時所遇到的各種問題,以致該署在制定有關措施的過程、評估泊位的供應情況、審批申請、防止濫泊和跟進調查投訴個案方面皆有不足。

公署向運輸署提出11項建議,包括全面檢視證明書的申請資格及審批準則、充分評估有關泊位的需求及供應情況,並為各項工作定立時間表及定期檢討工作進度、加強措施以遏止各種不當使用證明書的行為、以及推展在路旁專用泊位設置智能監察系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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