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意是紀念英華女學校遷址,並為重建校舍籌款而拍攝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今天爆出大醜聞——片中一位女生「阿聆」,在《明周文化》刊出洋洋灑灑萬言自白書,表示多年來一直被校方、導演蒙在鼓裏,以為紀錄片拍成後,只供校內放映及製成DVD贈給捐款者(校方和女生一直稱呼團隊為DVD攝製隊),誰知到首映(2021年12月)半年至數月前,片中女生才陸續接到通知,得悉校方和導演均有公映打算。
曝露了片中主角大量私隱的《給》,原來在首映前,眾女生都沒機會看完整版本。各人在首映日第一次觀看,震驚不已,尤以阿聆最激動。她在萬言書說,「我需要並有即時向校方提供的心理醫生求助。心理醫生診斷後也表示以我的狀態,電影是不適合進行公映的。」一年多以來,阿聆三番四次對校方及導演表示,她反對公映,因為她只預期電影拍給同學、校友看,不是公映,更不是像現在導演計劃那樣,要參加電影節,發行到全世界。
萬言書內容太多,恕不撮述,相關鏈結置於文末,有興趣了解詳情的讀者可閱讀原文。我只想談談女生們口中那份「賣身契」,亦即校方、導演今天祭出來威嚇阿聆的「大絕」。在導演張婉婷口中,這是「合約」,例如2月3日《明周文化》刊出張導訪問,有一段說:
「中間有些走了,有些不肯(拍),我們沒有所謂,我覺得最緊要就是唔好『監』她們做。一開始學校有同她們簽約,她們簽了約就應該繼續落去,footage應該是我們任意使用。」
另一段說:
「她(張婉婷)指出,由於早有在校外放映的打算,因此在開拍前,校方已經跟學生及家長簽署合約,以示同意給予拍攝片段的任意使用及剪接權,『為了保障學校、(導演)團隊,也要保障這些女仔。』」
一看這幾句話,就想到兩個問題:1、學生簽的真是「合約」嗎?2、這份「合約」有保障片中女生的條款嗎?在今天《明周文化》刊出的萬言書中,其實公開了那份傳說中的「合約」,簽署日期為2012年4月17日,只有短短半頁,上半截是家長填寫姓名,表示同意女兒參與拍攝,下半截才是「戲肉」,原文如下:
「本人明白此紀錄片之版權乃屬英華女學校所有,並同意英華女學校可按需要以任何現有或將來發明之方式在本港或香港以外其它地方使用在此同意書下所製成的紀錄片、其衍生或產生的產品或其任何部份,並作出版、放映、廣播、公開展示或分發之用途,本人絕對允許英華女學校進行上述活動。日後如此紀錄片計劃有任何經濟收益,本人明白此等收益將全數撥入英華女學校重建基金。」
大家都識字吧,請問哪一句話像張導所說,是「保障這些女仔」呢?校方和導演不是最近才有公映打算,你看上述內容,根本一開始就計劃(或至少不排除)公映了,似乎為免小女孩得悉後打退堂鼓,這群成年人才有默契地含糊其辭,告訴她們片子只在校內播放。
以我對法律的皮毛了解,也不明白這份簡陋的學校通告,為什麼一下子變成張導口中的「合約」。向法律界朋友求教,得到的答覆是:《明周文化》所公開的文件只是同意書,不是合約。
友人說,「若是合約,該有立約雙方簽署,兼至少要有『約因(consideration)』,普通人講法可稱之爲『代價』,即甲方向乙方付出什麼作代價,令乙方去做或者不做某些事」,而在這份同意書上,英華女學校及導演都沒有向女生及家長付出任何代價,不符「合約」定義。
友人補充,如果只是同意書,當事人有權隨時撤銷;至於撤回同意後,校方或片主有沒有權繼續使用該片,就是另一法律問題——原則上,原告人只能禁制她的戲份,無權申請禁映整部戲;要處理此一技術問題,牽涉花很多錢剪走原告人戲份,法官為了平衡各方利益,未必願意批出臨時禁制令;就算法庭願意批臨時禁制令,絕大機會要原告人提供一個大數目金額的保證金,保障片主因該片不能如期上映(或要剪片)而受到的損失。
友人說,基於現實考慮,申請禁制令對阿聆來說,十分困難,「由頭到尾,感覺上都係校方同攝製團隊大石砸死蟹,蝦班學生妹(同埋佢哋啲家長)冇胆冇錢去撼高牆。」我完全認同友人的觀感。「法律面前」,下一句你懂的。
我無意鼓勵受害人以法律途徑解決此事,但看到張導一直講「合約」,而校方又搬出強大的「法律理據」(即該份同意書),意圖說服阿聆接受現實,才嘗試從法律角度談談「賣身契」。
就算沒有法律專業知識,憑常理也明白,中一生根本很難充分理解自己「同意」什麼、這「賣身契」在法律上有何約束力,而事隔十年,校方竟用這份一面倒保障片方校方權益的「同意書」逼迫學生就範,導演又偷換概念把它稱為「合約」,道義上說得通嗎?
英華前校長石玉如回應阿聆的自白,說:「我問自己,其實我要保護學生,保護他們的訴求,在這個過程之中,我有沒有同時都保護其他人?有沒有違反了教育精神或原則?因為我們愛人、保護學生,都有原則,就如剛剛關校長說過,若我們完全保護她們,去到最尾,是否又不需要守信用、守承諾?我們是很掙扎。很大的掙扎。」
我不知道石校長是否真的不懂。把所有細節攤開看,阿聆和眾女生承諾的是A,而校方和攝製隊也一直讓她們相信自己承諾了A,但最後校方和攝製隊圖窮匕見,才表明真正要做的是B,還振振有詞說「合約」寫明可以做B,究竟是誰沒有「守信用、守承諾」呢?
如果英華校方想向大眾傳遞「正面」訊息,希望他們懸崖勒馬,盡教育工作者應有之責,講出真相,承擔責任,保護學生。要講好學校故事,萬勿不擇手段,否則只會遺臭萬年。
後記:
據媒體報道,張婉婷宣布《給十九歲的我》由2月6日起暫停公映,說:「我覺得呢啲事要處理,好多風風雨雨,唔好意思搞到滿城風雨。」她稱自己與學校商量後,認為應該處理問題,「對我嚟講,人係緊要過電影,所以我哋決定放埋今日,明日開始暫停公開放映,想有個空間同時間,跟所有女仔同有關人等坐埋傾,最大問題可能係溝通上誤差。」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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