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警民衝突案件,7人暴動罪成被判囚36至45個月,另1人被指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囚11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說,雖然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參與或帶領暴動行為,但裁定被告蓄意到場逗留,鼓勵其他暴動者,刑責亦不輕。他裁定7名暴動罪成的被告以監禁4年為基礎,考慮全數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加上部分被告同意部分案情,或健康狀況欠佳等因素作部分減刑。7名暴動罪成的被告被判刑36至45個月。

7名被告分別為馬孝文(25歲)、鄭智健(22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

至於另外1名被告林祖童(21歲)於較遠位置被捕,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但是因為身上被搜出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成立,被判囚11個月。

在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8月11日有市民發起深水埗遊行及港島東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然按原計劃遊行。當晚警方在多地釋放催淚彈清場,有抗爭者在尖沙咀警署外與警方發生衝突,多人被拘捕。另外,警方清場期間,懷疑以布袋彈擊中一名年輕女子右眼而引起輿論憤怒。

案件編號:DCCC2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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