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3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落案起訴1名男子,指他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案件將於明年1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獲准保釋。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調查顯示31歲的被告與一名前同事因工作結怨,被告及後被公司解僱。於2021年10月,有人將上述前同事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曾居住的屋苑名稱、僱主名稱和事主往事等發布到社交平台上。私隱專員公署於今年9月2日拘捕被告。
私隱專員公署指,根據私隱條例,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是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傷,或披露者罔顧是否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傷,披露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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