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尼泊爾籍女保安涉不小心過馬路被票控,之後她否認控罪,而原定2日的審訊經91天才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之後法官以自招嫌疑為由不批訟費予女被告。被告不服上訴,高院上訴庭今年9月維持原判,被告於上月要求上訴庭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今日(11 日)上訊庭頒下判詞拒批,指案件沒有可爭辯理據。

上訴人為尼泊爾籍被告Thapa Kamala,由大律師梁耀祥代表;答辯人為香港特區政府,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署理高級檢控官阮慧儀代表,案件以書面方式處理,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上訴人提出3項法律爭議,指當脫罪被告提出訟費申請時,應否將與控罪無關的行為納入考慮、把控方行為納入考慮以及考慮主審裁判官的行為。

判詞指出,脫罪被告應獲批訟費,但按處理訟費的法律原則,如被告自招嫌疑則屬例外,自招嫌疑行為則包括被告在原案調查及審訊等階段的行為,是否構成控罪部份元素。而上訴人於案發當晚,沒有使用附近行人過路設施,從一輛的士車輛後方橫過馬路,行為屬構成控罪部份元素,為自招嫌疑,因此上訴方認為首個問題沒合理可供辯之處。

至於控方及主審裁判官的行為使審訊期延長,法官認為上次頒下的判詞,已提及指裁判官何麗明未能控制好審訊及快速審結案件,而原審辯方及原審控方均有份導致法庭資源及時間浪費,但裁判官、控方的錯,無助處理訟費,同樣沒合理可供辯之處。由於上訴人提出的3項爭議均無爭議空間,上訴庭最終拒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A366/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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