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港鐵旺角和太子站發生衝突,多人被控「非法集結」、「暴動」罪等罪名。其中一名男子早前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去年被判處8個月監禁。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上星期五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並於今日(23日)頒下書面判詞,指被告一方所提出的法律議題,早前已經在其他暴動案的終極上訴中被駁回,認為有相理據「站不住腳」。

上訴人簡梓濱被控參與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非法集結」,去年在區域法院被暫委法官徐綺薇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判囚8個月,現已服刑完畢。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表示,上訴人一方提出兩項上訴理由,包括原審法官錯誤理解和應用盧建民案,即單憑上訴人身在現場,及在沒有證據顯示他曾鼓勵和支持示威者的情況下,依然把他定罪,認為本案的證據不足以顯示申請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第2項理由,上訴人一方表示已主動提證為自己辯白,及客觀環境顯示有其他好事之徒留在現場的情況下, 原審法官仍然拒絕申請人的辯解。

彭偉昌指,他已經在聆訊中提出,「光是身在現場」的議題,已經先後由上訴法庭對劉智峰和鄭太君兩宗案件作出過判斷,兩案的上訴申請已被終審法院適用規例7而「迎來了終局處理」,認為簡梓濱一方仍以上述議題作為上訴理由,在法理上是「完全站不住腳」和「令人費解」。

至於駁回上訴的第2個關鍵,彭偉昌認為原審法官一方面引用理據「充分服人的理由」拒絕申請人的證供,另一方面則以15項證據的疊加效應認定申請人是具備相關的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上級法院根本就沒有推翻的理由。

他又指上訴人一方嘗試以本案和上述兩宗案件的具體事實細節加以區別,但形容當中的內容,例如被告是被警方圍堵還是還可自由進出、是逗留了半小時還是10分鐘等,是「軟弱無力」和「完全站不住腳」。彭偉昌認為上訴方提出的兩項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甚至不應該被提出,因此拒絕有關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1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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