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保安員,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凌晨,在紅磡非法集結、襲警、管有炸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21個月。案件審訊期間,辯方指該保安員在被制服時、警車及警署內,曾被施加不恰當武力,包括被警員推撞、腳踩頭部及捏下體。保安員昨日(9日)入稟區院,就人身傷害和損失提出傷亡訴訟。

案件原告為張漢東(28歲),被告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於2019年8月10日及或11日,有警務人員分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或附近、一輛警車內及或紅磡警署內,對原告施予不合法武力,即警務人員作出侵權及不合法的行為。而就不合法的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被告須為該等行為負責,包括原告所申索損失、加重及或懲戒性等損害賠償,以及相關利息和法律費用,而入稟狀中未有把相關金額列出。

原審案件中,辯方指張漢東曾於港鐵站內,被警員制服期間遭踩頭,踢腰、胸及頭部等;在關上窗簾的警車內,有警員把張的頭部撞向玻璃窗,又用警棍捅向張的背及肩,及捏他的下體。當返回警署後,張再被警員推跌及拉扯手銬,導致擦傷左膝及手腕瘀傷。之後警員又把張的頭部壓向枱面,但警員否認以上說法。

案件編號:DCPI 269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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