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反送中運動期間,民主派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在維園舉行聚會,一名地產經紀在場合附近被搜出藏有48條膠索帶,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遭判囚5個半月,成為首宗因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他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但被駁回,續上訴至終審法院始獲受理。終審庭今日(15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與刑期,法官表明涉案塑膠索帶,不屬條文所指作非法用途工具的涵蓋範圍,亦不是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陳俊傑(地產經紀,案發時33歲),本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48條的塑膠索帶。他曾就定罪與刑期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惟遭拒絕,續上訴至終院始獲受理,上月進行聆訊。
上訴人由大律師關文渭及陳靄霆代表,答辯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代表。案件由5名法官審理,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
控方根據《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17條提出檢控,條例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它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有關條文最高刑罰為第2級罰款或監禁兩年。
本次聆訊控辯雙方爭議點為索帶是否屬條文涵蓋的工具,以及條文「其它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所指定義。上訴方指,條例應只涵蓋束縛人身、傷人以及入侵房舍這3種工具,故此認為索帶不屬上述類別。代表律政司答辯的周天行則宣稱立法原意並無限制「非法用途」種類,因此應該開放詮釋。惟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既然條文沒有限制,為何需要在1984年修訂條例,並加入手銬等工具。周天行其後亦同意,法例修訂前並無意涵蓋所有用途。
終院最終裁定,涉案48條6英吋長塑膠索帶,不屬《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涉案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故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亦不是攻擊性武器,也非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上訴人不應在第17條下被定罪。
案件編號:FACC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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