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水衝突期間,一名七旬男清潔工遭飛磚擊斃,兩青年被控誤殺等罪。高等法院陪審團今(12日)退庭商議近7小時後,一致裁定首被告和次被告誤殺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暴動罪則罪成。法官杜麗冰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五(22日)判刑,其間兩名被告須還押。

辯方在控方舉證完畢後陳詞,指控方證據不足以裁定兩被告犯謀殺罪,其中首被告代表大律師指,控方以共同犯罪原則為指控兩被告的基礎,但未有證據顯示首被告行為傷及死者和案中受傷的61歲男事主X,認為控方未能證明首被告的意圖。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則指,未有證據顯示次被告可預視事件中會有人死亡。次被告在與警員的錄影會面中,更曾稱無意傷害任何人。而案中X的傷勢亦不嚴重,他入院後甚至無接受治療。控方反駁指,案發時黑衣人共同行動,他們一度被趕離現場,其後折返,又指他們有不同角色,有人掟磚,有人襲擊X,屬共同犯罪。

陪審團分別以6比1和5比2,裁定首被告劉子龍(19歲)及次被告陳彥廷(18歲)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暴動罪方面則分別以5比2和6比1裁定劉子龍和陳彥廷暴動罪成立。主審法官杜麗冰質疑證據僅足以控告他們謀殺,關鍵在於是否有證據證明,當時分別只有17及16歲的被告,能預視羅將會被殺。杜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未有相關證據,更指當日由哪一方先掟磚,並非本案關鍵,最後裁定謀殺罪表證不成立。

控罪指,兩被告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誤殺事主羅長清(終年70歲);另於同年11月13日北區大會堂外,意圖使男子X(案發時61歲)身體受嚴重傷害,並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HCCC 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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