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舉
清朝科舉制度,承明朝而來,自共延續了二百六十年、一百一十二科,考取滿漢進士26,848人,成為科舉考試實施比較連貫的一個時期。
清朝科舉大格局上延續明朝,分「生員」(秀才)系列考;舉人系列考;進士考。
——秀才
「生員」(秀才),是正式科舉考試的資格考。
秀才考試需經過院試,有資格參加院試考的稱「童生」,需經過縣、府級的考試。秀才錄取也是有名額的,根據各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程度分為大、中、小縣,大縣二十幾名、中縣十幾名、小縣六、七名,府學、州學也不過三十幾名。因為秀才其實也很難考上,有些讀書人做了一輩子童生,八九十歲還參加秀才考試。清朝就有皇帝欽賜九十歲以上考生入副榜的記載。
——舉人
舉人考試同明朝一樣,通過鄉試錄取。得到舉人功名,即可以參加第二年的會試,參加正式科舉第一級鄉試的資格,清朝也與明朝類似,有生員(秀才)及國子監的監生。
清代以前,國子監隸屬禮部,清代則由皇帝直接過問,國子監的地位也隨之提高了。國子監學生畢業後可直接授官,也可參加科舉。
——貢士
會試考中者稱為「貢士」。與明朝一樣,錄取名額在三百名左右。在明朝,貢士可直接參加皇帝主考的殿試,考完之後被賜三甲進士稱號,不會被黜落。而清朝會試中試者須再經過一場「複試」。清初貢士本不進行複試,康熙五十一年因發生科場案,會試後進行了複試。雍正、乾隆兩朝,複試間行之,至嘉慶初始成為定制,地點在皇宮保和殿。複試考《四書》文一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當日交卷。第二天派閱卷大臣評定成績,分一、二、三等,列等者即准參加殿試。
——進士
清朝殿試最初在天安門外,順治十四年改在皇宮太和殿東西閣階下,遇風雨時,在太和殿東西兩廡。乾隆五十四年,又改太和殿在保和殿。殿試的內容為時務策一道,由讀卷大臣擬出若干題,送皇帝欽定圈出,作為試題。殿試試卷的評閱,由皇帝任命讀卷大臣進行。最終由皇帝欽定名次,並在太和殿公佈,稱傳臚。
清朝狀元傳臚大典十分隆重。典禮之後,一甲三人狀元、榜眼、探花隨榜亭由午門正中出。由於丹陛中石只有皇帝才可以踩踐,所以午門的中路除非皇帝出行從不開啟,殿試傳臚後准許文武一甲進士由此門出,這是連親王宰相也不能享有的隆遇。
朝考為庶吉士甄選考試。殿試傳臚後五日,在保和殿舉行進士朝考,以選拔翰林院庶吉士,稱館選。朝考內容為詔、論、疏、詩、賦等形式,前後不一;成績分為一、二、三等。庶吉士的錄取要綜合複試、殿試和朝考三次考試的成績等第,而以朝考成績為主。
——清代科舉考試內容
清朝科舉考試的內容與明朝相同,依舊以經義為主。《詩》《書》《禮》《易》《春秋》,五經裏選擇一定的題目來進行寫作。文體格式採用八股文體。
第一場試書義三道,每道限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限三百字以上;第二場試論一道,限三百字以上,詔、誥、表各一道,判語五條;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每道限三百字以上,具體視能力而定,可酌情減兩道。
乾隆二十二年,乾隆皇帝覺得只寫文章顯不出才氣,遂決定在鄉試、會試時增試五言八韻詩一首。自此以後,院試、鄉試、會試都要考作詩,稱為試帖詩。這在明朝是沒有的。
——清朝武科舉
武科舉在清朝可以說是最鼎盛時期。清朝武科舉同樣沿用命制,且文武並重。滿清是在馬背上得天下的,崇武精神根深蒂固。另外,從入關建立大清國,內外戰事不斷,武官戰將的補充、內外戰爭的需要使朝廷不能不重視武事。
順治二年(一六四五年)朝廷同時開始文科和武科考試,武科與文科一樣,分為童試、鄉試、會試和殿試。
武科的童試分內外場,第一、二場為外場,考試馬射、步射、硬弓刀石;第三場為內場,考默寫《武經》,如《孫子》《吳子》《司馬法》《尉繚子》《李靖問對》《黃石公三略》和《姜太公六韜》等。
武科的鄉試和會試俱分為三場。
頭場考試馬箭,第二場考試步箭,再考試開硬弓、舞刀、掇石等,此為外場;第三場考試策、論,嘉慶後改為默寫《武經》,此為內場。
武舉人會試落第者,可赴兵部揀選,任用為綠營兵的千總等低級武官。
武科會試的試期在九月,中額一百名至二百名不等。會試後經複試、殿試,一甲一名授一等侍衛,二名、三名授二等侍衛;二甲選十名授三等侍衛,三甲選十六名授藍翎侍衛,其餘以守備(綠營官職)在兵部註冊選用。
清朝從順治三年(一六四六年)至光緒二十四(一八九九年)年間,中武狀元者共一零九人。
——制科(恩科)、召試
上述生員、舉人、進士系列的考試,均為科舉制度中的常科考試。除常科外,清代科舉也有制科,或稱制舉,舉行的次數很少。制科由皇帝在殿廷親自進行。康熙十七年、乾隆元年兩次開博學鴻詞科,令中央和地方的官員舉薦學行兼優、文詞卓越之人,不論已仕未仕,均可應考。其試題為詩、賦、判等,成績列在一、二等者俱授翰林官。除此之外,每逢皇帝登基之年令各地舉孝廉方正,或皇帝出巡時在各地舉行的召試,也屬於制科。
——清朝的官卷制
自隋唐設立科舉制之初至清末科舉衰亡之間一千三百多年的過程中,官員大臣子弟的應試問題,一直是社會對朝廷取士是否公平的關注焦點。
各朝各代為解決此問題,也紛紛祭出不同規定制度。如宋朝的「別頭試」「碟試」,規定官員家屬子弟參加科舉,需另行考試的制度。
清代設立官卷,是為了維護科場秩序和平民考生的合法權益。官卷設立之後,與民卷分別錄取,使大臣子弟不能佔用民卷的錄取名額,這是官卷制度所起的積極作用。針對錄取條件過優的官卷弊端,則通過嚴格的中額和錄取比例,以使其弊病處於可控狀態,與官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相比,顯然是利大於弊。
官卷的範圍,在康熙三十九年十一月九卿議復湖廣總督郭琇等的奏疏時已作了規定,乾隆十六年(一七五一年)又進一步明確為:「京官文四品,外官文三品,武官二品以上,及翰、詹、科道各官,其子孫、同胞兄弟、同胞兄弟之子鄉試者,得編官字號,餘並不得混冒。」據此,京官文官有所放寬,武官則有所收緊,參領等武官子弟排除在官卷之外。這可能是根據京官中文官、武官各自與科場事務的關係密切與否而作出的調整。
郡主、散秩大臣等無職掌的官員,不列入官卷。官卷不僅主要限制在現職大臣子孫,且限制在有實權者之內,對沒有實權的世襲爵位或官職,儘管他們品級很高,其子孫也不予編入官卷。
禁止大臣子弟參與皇帝出巡時,在各地舉行召試。
捐輸廣額一律歸民卷。也就是捐來的官,其家屬子弟歸民卷。
——廢除南北中卷制,代之以分省取額
為平衡科舉考試中的地區差異,康熙帝於一七一二年廢除南北中卷制度,開始實行分省取額,按照各省應試人數的多少,欽定會試的錄取名額。分省取額是進階的南北卷制,南北方人在科舉考試中錄取人數的差異由此變得越來越小。
即使如此,但因會試之後的殿試需要把所有進士拿來排名,選拔出一甲、二甲、三甲。因此南方人在僅排名的殿試中依舊脫穎而出,勝出北方人。清代的一甲共有三百四十一名,江蘇和浙江兩地就分別佔了一百一十七名、八十五名,佔全國一甲進士的百分之五十九,超過一半。在清代一百一十四名狀元中,僅江蘇一地就出了四十九名。
按地域分配名額的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科舉被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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