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一天,一名中共官員來到紐約甘迺迪國際機場,將其手機上的SIM卡取出,交給在國航貴賓專櫃工作的林英(音譯,Ying Lin),由林英越過TSA安全線交給正等在安全線另一側的中共官員,以便確保這張SIM卡在航班起飛前,在登機道上規避美國邊境官員的檢查。

2014年6月26日,林英以其他乘客的名義,暗中將兩個收縮性薄膜包覆的巨大紙皮箱放上了登機的行李傳送帶上,將行李偷運回北京。隔年的2015年10月28日,林英又協助把正被FBI調查的疑犯秦飛(音譯)送上國航班機逃回中國。

直到林英在2015年8月因分批存入多筆巨款而被捕(後獲保釋),2016年經FBI搜查其住家並獲得3千多份證據,被聯邦大陪審團以代理外國政府、妨礙司法、匯款詐欺等罪名起訴。檢控官指控她自2010年起,多年來都在為中共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的武官偷運包裹,她也從中共駐紐約總領事館員工處收取包裹,將「無人陪伴的行李」走私至北京。

事實上林英一直在執行「外國代理人」的角色。她在本周三(4月17日)承認犯下一項「在沒有事先通知司法部長的情況下代理外國政府」(acting as an agent of a foreign government without prior notification to the Attorney General)的罪名,也即「未經申報擔任外國政府代理人」,面臨最高10年監禁。作為認罪協議的一部份,林英同意沒收其14萬5千美元財產。

雖然她已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但她被警告,如果發現她的入籍申請有欺騙成份,政府「有可能」會取消她的公民身份。

國航為軍官運包裹 林英:是由來已久的慣例

而林英自被捕起一直不認罪。她的辯護理由很多:她是按照國航的指示和控制下為貴賓服務,國航總經理分發給他們備忘錄,讓工作人員接受中國官員及其他人的非隨身行李;她和情報蒐集、間諜活動或顛覆活動無關;如何證明她「顯而易見」地受到外國政府控制?如何證明她代表中國行事?等等。

一句話,她不是專業受訓的中共間諜,只是一名普通人,按照所處環境的慣例行事,「我跟我同事做一樣的工作,怎麼就莫名其妙變成了外國代理人」?

但檢控官柏拉達(Douglas M. Pravda)和所羅門(Alexander A. Solomon)在起訴書中提供了詳盡例子,說明林英在中共政府官員的指揮和控制下工作。除了本文開頭兩例外,還包括她在國航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前往甘迺迪國際機場,專門處理中國代表團和中領館的要求事項,該指控表明她的行為超出了僱主——國航公司的指示,而是在中(共)國的要求下進行。

大約2012年,當另一名國航員工拒絕一名在美國國務院註冊為中共「國防部」的官員要求時,林英告訴該員工,將無人陪伴的包裹放在飛往中國的航班上「是由來已久的慣例」,並鼓勵對方幫中共軍方的包裹從美國偷運到北京。儘管她明知美國聯邦運輸法禁止在飛機上托運未登機者的行李。

作為交換,中共官員給予林英諸多好處,包括自外交免稅店購買免稅酒類及蘋果電腦和手機等電子設備,享受僅限於外交工作人員的福利,同時,她在紐約皇后區的兩處住所,由前中共外交官鐘丹強迫勞工案的中國工人免費替她裝修。

除了這些利益「動力」外,起訴書也指出林英的「效忠」立場,她按照中共的要求行事,「有動力推動、促進中共的利益」,而不是她所聲稱的「出於個人禮貌,幫助中國官員托運服裝和電子產品等個人物品」。例如,林英告訴其他國航員工,應該協助中共軍官,因為這家航空公司是中國的公司,他們「首先應該效忠中國」。

檢控官:「問題不在於外國政府的控制是否明顯」

針對林英的辯駁,檢控官指出,問題不在於外國政府的控制是否明顯,而是一個理性的陪審員能否根據審判時提供的證據得出結論——被告在中共政府和官員授意指揮和控制下工作。

檢控官原本預計會在開案審理時提供諸多證據,證明林英作為中共代理人所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一個官員可能給予的個人恩惠;證明當授意林英工作的一名中共官員離職時,林英會繼續為接任者工作,顯示其類似代理程序的持續關係。

檢控官預計提供的證詞還包括,表明被告的行為是「出於對中國共產黨政權的強烈支持」(defendant's actions were motivated by her strong support for the PRC's communist regime)。

雖然林英在認罪時強調,自己是在(中共)官員和國航的指示下工作,但4年的馬拉松角力後,她意識到,始於1917年的「外國代理人」法案在1938年被重新修訂,「代理人」不再僅限於間諜和顛覆行為,只要是在外國政府和人員授意下進行的行為均屬於「外國代理人」的範疇。她用英文向法官Ann Donnelly認罪說,「我按照(中共)官員和我的僱主——中國國航的指示行事。我沒有通知美國司法部長。」

司法部警告 美將嚴肅對待外國代理人威脅

紐約東區聯邦檢察官多諾霍(Richard Donoghue)說,「這個案例表明,對於在美國為中國(中共)等外國政府工作的個人構成的反間諜威脅,我們將認真地對待。」

助理檢察官德默斯(John Demers)表示,「這宗案件是中國(中共)政府利用駐美中國公司員工從事非法活動的一個鮮明例子。在美國國土上背地裏為中國(中共)軍方做事是犯罪行為,林英與中國(中共)軍方利用商業企業逃避美國政府的合法監管。」

FBI紐約辦事處助理主管威廉‧斯威尼(William Sweeney)說,林英在美國一些最繁忙的機場私自運輸包裹,利用她與中共政府的合作來破壞美國的安全措施,「我們相信這不是個案,中國(中共)和其它外國政府不可能違反我們的法律而逍遙法外,這就是一個例子。」

據悉,該案是美國圍繞中國(中共)常駐聯合國代表團進行的一系列聯邦調查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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