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轄下的檔案法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就現行公共檔案管理制度是否需要改革,諮詢公眾意見。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強調,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需要一起立法,並需要有罰則。

法改會於2013年5月成立檔案法小組委員會,經過5年委員會終完成有關研究。委員會發現幾乎所有其它司法管轄區,包括詳加研究的澳洲、英格蘭、愛格蘭、紐西蘭、新加坡,都實施不同廣度和深度的檔案法。

檔案法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廖長城於記者會上表示,經衡量後,委員會的初步看法是有理據支持訂立檔案法,加強香港公共檔案及歷史檔案的管理、保護和保存工作。

小組提出多條問題諮詢公眾,包括是否支持訂立檔案法,以加強現行的公共檔案及歷史檔案管理架構。是否同意小組初步認為採用「針對個別情況處理」的方式會較恰當等。諮詢期至明年3月5日,小組研究諮詢意見後,會提交報告予法委會,若報告獲通過,會把立法建議提交政府。

法改會在報告中,未有就政府人員在立法後未經授權銷毀檔案,是否屬違法行為,提出明確建議。被問到相關刑罰,廖長城回應,在英國沒有罪行條文,只會採取「點名批評」做法,紐西蘭則規定,故意或因疏忽而違反或沒有遵從條文,即屬刑事罪行。

政府表示,歡迎小組就檔案法展開公眾諮詢,對訂立檔案法持正面態度。申訴專員公署亦對諮詢表示歡迎,申訴專員劉燕卿表示:「有一套健全的機制去妥善保護公共檔案和確立良好公開資料制度,對於滿足社會大眾對一個開明、問責的政府所抱持的要求和期望是十分重要的。」期望政府能在訂立檔案法和完善公開資料制度取得實質進展。

朱福強:檔案法 及資訊自由法需一起立法

長期要求政府儘快訂立檔案法的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對今次法改會提交的檔案法及公開資料諮詢文件感到失望,但認為也是意料中的事。他指早前政府想跟從英國模式,也就是說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一起立法,當中公共檔案公開及使用屬於資訊自由法,檔案法僅關於檔案保存及管理的規範,不包括公開檔案。若香港採用此方式,除非香港的法例如英國般健全,同時設立兩條法例,否則他個人不看好,「資訊自由法,政府就算要立法也不知多少年後,檔案法若不包括檔案公開的話,這條法等於廢的。」

朱福強批評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城不傾向有法律制裁或罰則,令到檔案法「無牙力」。「銷毀或做出損害檔案的事,或是不理檔案指引及規定都無罰則,若是行政指引有效,就不用花5年時間研究立法,這個邏輯不對。」他強調,如果違反檔案法不需負上刑責,等如原地踏步。

朱福強強調,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需要一起立法,又指如果違反檔案法不需負上刑責,等如原地踏步。(資料圖片)
朱福強強調,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需要一起立法,又指如果違反檔案法不需負上刑責,等如原地踏步。(資料圖片)

香港本土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認為訂立檔案法對公眾知情權及公眾利益至關重要,香港的訂立時序已遠遠落後於國際社會。她建議成立獨立諮詢機構,按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以加強問責及透明度。毛孟靜又憂慮有政府部門於立法前,仍然將重要或敏感的檔案銷毀,認為法改會應要求政府制定措施,改善空窗期內的檔案管理。

議員指公營機構應受監管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這次小組的諮詢文件並未有列出小組建議,認為小組已就有關議題討論了5年之久,諮詢文件明顯不符公眾期望。她又對廖長城在記者會會上指公營機構仍未有足夠準備,有關法例或未能適用於公營機構的說法,感到極為詫異。認為公營機構行使法例上賦予的公共權力,本質上於政府部門無礙,有關法例絕對有需要將公營機構納入監管。同時,檔案法須與資訊自由法一併實行,才能有效監察政府施政。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認為,檔案法及公開資料法兩條法例缺一不可,應該同步進行立法。又重申檔案法及公開資料法須具有明確罰則,否則會淪為「無牙老虎」,情況猶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於私隱洩露的懲罰力度嚴重不足。他又提及林鄭月娥競選時曾支持香港記者協會的《新聞自由約章》,包括承諾任內落實制訂檔案法及公開資料法,他促請政府加快立法工作和落實法改會的實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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