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之前有段新聞,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表示,如因為案件涉及政治或社會話題,律政司便被冠以「政治檢控」之名,他梁卓然自己會感到很難受云云。

這段新聞有點黑色幽默,也引不起討論,而新聞照片所顯示,梁某的表情略帶微笑,一點不似有何難受之處,大家也就對他的談話視為廢話,甚而是不誠實的狡辯。律政司是政治任命的,她不作政治考慮的檢控,還算是律政司嗎?

一般人對法院嚴格要求公正及政治中立,本欄也站在嚴厲監督的立場,不容法院為政治服務,也只基於這一普世期望,律政署的檢控工作我們也能作同等期待嗎?

當然不能,律政司是特首任命的,而且是政治任命,不似一般官僚是談資排輩,升級有套內部文化倫理為平衡,制度上的獨立保障甚而比不上「競委會」、「證監會」一類獨立於政府之外而又有公權力的機構。

香港沿用英式制度可說是保證了檢控政策與政府的目標保持一致,習近平指示過香港應三權合作之後更加如是。但大家可能不知,這不是普世標準,先進法治制度的地區,都是要求並在憲制上安排了檢控工作脫離於政府之外,是要獨立行使檢控權的。

大陸法系地方,檢察院是在憲制上獨立行使權力的機構,只依法律辦事,政府希望有政治性檢控時,檢察院可以拒絕,大陸、台灣、澳門都是行這一制度,而美國的檢察官一如法官,一經被委任都能十分獨立行事,事實上得到民眾的信任,香港的律政司呢?正好相反,也不必研究吧?

理論上律政司的任命中央要審批,基本法賦予她獨立行使檢控的權力,可以不受政治左右,就是這麼多。律政署內有份〈檢控手冊〉,說檢控與否依法辦事,不應有政治考慮。但不順從政府的意願,律師們可以升級嗎,可以一如彭寶琴一樣當完檢察官當尊貴的法官嗎?

司法的公正獨立建基於兩大要素,制度上的獨立及司法人員的質素及社會的文化。大陸的公檢法制度,監察院獨立向議會負責,制度上較獨立,但社會政治文化人治;香港制度差,但司法文化獨立專業,本互有長短,但香港正與大陸趨同人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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