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的工作主要是甚麼?當然是要負上政府所有檢控事務的決策工作。她領導的是一整個政府部門,比任何一間律師行更大,更多專家。她是法律精英之一,否則無法在專業上服眾,但她不會是所有法律範疇的專家,也沒有人會是。例如鄭若驊是仲裁及工程方面法律的專家,有關〈建築條例〉及〈仲裁條例〉方面的問題自然是署內最權威人物,但刑事及憲制法律她定要求助於其他律師,這是不重要的。

重要的是律政司要作政策上的決定,一件案件是否檢控她有最終決定的權力,而決定不在於專業,而在於政治,政治作決定是她憲制上的絕對權力,也是她的責任。

問題來了,涉及她自己有關的法律事件,她有利益衝突,她如何作得了決策?她可以將決定權下放給下屬作決定,這在小事情上還可以,涉及可能要對她個人作刑事檢控與否的案件時,公眾如何肯相信律政司的下屬可作公正的決定?就算公正性無問題,政治上呢?政治上的決定是憲制上的,根本無法交託別人。

這篇文章寫得早了點,不知刊出之日鄭若驊是否已經辭職,這會涉及中共中央的取態及判斷,不應這麼快有答案吧?但她作為問責官員請辭是應該的,也是解決政府在事件上的信譽問題的唯一方法。她可以厚顏不走,等待公眾淡忘事件嗎?不能,因為涉及了政府應否對鄭若驊的違法行為作刑事檢控的重要決定,由另一位律政司作不檢控的決定較她的下屬作出同樣的建議,合理得多,也遠為容易被公眾接受。

若然地庫是鄭若驊挖的,她的罪不輕,但唐英年太太的先例也只是緩刑。但有案在先,理應檢控。若購入物業之時地庫已經存在,她的問題是欠交差餉稅款,稅局一般是追稅加罰款,檢控也無必要。有說他騙銀行按揭沒有如實反映物業狀況,是欺詐罪,這就十分勉強,銀行根本沒有任何金錢上的損失,有嗎?當年陳方安生取得十成按揭,銀行只是承擔了較大賬項風險而已,何來被騙錢一回事?事件在公眾審視之下,屋宇署發出清拆令,是必然的發展,不違反清拆令就不會有刑事責任的了。所有後續的法律問題,相信政府會外判律師研究後作決定,只能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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