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只想討論法律問題,其它一概不理,所以我不是想討論人身攻擊法官,惡意或侮辱性地批評法官,是不是合情理及文明的行為,是不是有助社會團結或司法健康獨立之類假大空的價值問題,只想討論是否犯法的問題,而我也相信這是讀者唯一想清楚知道的問題。

筆者提出這一話題原因大家自然清楚,本月14日晚上律政司發出新聞稿,強調對法官作任何人身攻擊、惡意或侮辱性批評,或作出任何會損害司法獨立或藐視法庭的行為,絕不容許。當局已將相關事件轉介有關執法部門跟進云云。

筆者作為一個曾經在六間大學教授過不同法律課程的講師,作為一個有三間名牌英式大學法律學位的人(倫敦大學、威爾斯大學、香港大學),相信較任何只有法律學士學位的法官或律師,更有權質問律政司一個問題,港人按《基本法》及《人權公約》有言論自由,你的「不容許」法律依據是甚麼?

請問,法官彭寶琴與英國女皇及中國國家主席,誰更尊貴?英皇在英國或回歸前的香港,國家主席在今天的香港,天天都被人民人身攻擊、侮辱,甚而惡毒地批評,絕對無人理會公平與否的問題,更別論犯法了。那人身攻擊彭寶琴或其他法官會犯的法律是甚麼?依據又是甚麼?

律政司企圖移花接木,用藐視法庭這個一般人懂得的概念,阻嚇一般人特別是普通的網民排山倒海對彭寶琴處理旺角騷亂案判刑的批評。律政司與彭寶琴只因不高興,企圖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說詞阻嚇港人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效果只會適得其反,香港人是合理及有智慧的,當官的反應,倒是顯得反智及欠缺自省。

藐視法庭罪的存在,並不是為了保護法官的面子,是為了防止有人妨礙司法的公正進行。旺角案已經審完,判刑已經裁定,請問在現時批評彭官的裁決甚而個人背景,如何再可以影響案件?公眾質疑法官偏幫政府因為是出身政府律師及丈夫是警務人員,有何不合理之處?公眾當然有權公然反對一個背景親警方的法官再去處理重審的事宜,在上帝也不能逃避攻擊侮辱的現代社會,一隻法律動物反而不能受批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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