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國風.召南.行露》

厭浥行露,豈不夙夜,謂行多露。

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

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

雖速我獄,室家不足!

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

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訟?

雖速我訟,亦不女從!

《毛詩.序》:「〈行露〉,召伯聽訟也。衰亂之俗微,貞信之教興,彊暴之男不能侵陵貞女也。〔箋:衰亂之俗微,貞信之教興者,此殷之末世,周之盛德,當文王與紂之時。〕

這段話的大意是:〈行露〉,說的是召伯審理民間訴訟案件的事情。紂王的暴政讓社會道德敗壞,但人們已經漸漸的認識到了這個問題。而周文王的道德教化得到更多的人認可,因此想幹壞事的「強暴之男」不能侵害和欺凌貞女了。(鄭玄箋:暴政對世人的毒害已不足以為繼,做好人的道理已經讓更多的世人認同,這個故事發生在殷商的末世,又正值周文王在教人向善,是文王與紂王同時在世的時期。)

〈行露〉這首詩並沒有說是誰在審理這個案件。而據《周禮.地官.大司徒》的規定:「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於刑者歸於士。」大意:凡是老百姓不服從道德教化而相互之間有爭訟時,(大司徒)就與地方官一同審理他們的案件,審理過後,有觸犯道德法規的就交給負責刑罰的士官處理並執行刑罰。

我們看了〈甘棠〉這首詩也知道,中國古代絕大部份當官的才是真正是為百姓服務,沒那麼多排場。召伯是朝廷的三公之一,也就在甘棠樹下審理公務。《毛傳》的作者當然是希望此案件由召伯來審理,這樣召伯會主持公道。

本詩中的「強暴之男」想幹壞事不成,還反過來告貞女,他有甚麼理由呢?

厭浥行露,豈不夙夜,謂行多露。

道路上的露水很重,我也知道出門辦事要早出晚歸,可是道路上的露水太多了,露重而地滑。(這是貞女在訴訟狀中說的案件發生的月份,以及此案件是發生在自己的家中,因為道路上露水重,她沒有出門。)

冬天過後,夏曆的二月中旬才開始有露水,到了三、四月份,露水很重,特別是南方地區,氣候很潮濕。孔穎達認為此案件發生在三月或四月份,《毛詩正義》疏曰:「知始有露二月中者,以二月、八月,春秋分,陰陽中也。《禮》:九月霜始降,八月仍有露也,則二月始有露矣。」「言多露者,謂三月、四月也。」

男方的依據是甚麼呢?《周禮.地官.媒氏》曰:「中(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詳細解釋及全文請參看〈葛覃〉賞析。此段文字的大意是:每年夏曆的二月,凡是剛好達到通令中規定的年齡還未婚配的男女(男三十,女二十),在這個月內可自由婚配(私奔也不禁止)。如果達到年齡上限無故不結婚者,受處罰。

即使在夏曆二月有「奔者不禁」的說法,但也有條件的,男女雙方年齡都要達到上限。並僅限於仲春二月,且女方也要願意才行。可是現在發生的時間是三、四月份露重的時節。這些月份就要按照六禮的規定,來完成婚姻禮儀。而且《禮記.內則》還特別界定了:「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按六禮正式娶過門的女子是正妻,私奔的只能當妾)」讓女子過門就做妾,她也不願意。

孔穎達把情節都分析出來了:「此彊暴之男,以多露之時(三、四月份),禮不足而彊來(強來),則是先未行禮(未按六禮的要求行事)。」「今行多露(道路上露水重),失時也(時令不對);禮不足而來彊暴,故貞女拒之。」這是說不在「仲春之月」,「強暴之男」根本沒按六禮的要求去求婚,就強行要此女子跟他私奔或行苟且之事,貞女嚴詞拒絕。可能女方有家人在,或有左鄰右舍看到了,「強暴之男」無法得逞,就扔下一隻雁,或者連雁都沒有,就扔下一塊獸肉,然後威脅說:「我已經給過聘禮了,你不跟我走,我就拉你去見官,我們打官司。」貞女就跟「強暴之男」去找地方官員爭訟。「強暴之男」惡人先告狀,跟地方官說自己已經下過聘禮了,但這個女子不跟他走;以下就是貞女的狀詞(貞女先用上面的三句話交代了案件發生的月份和地點)。

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雖速我獄,室家不足!

誰說麻雀沒有角?沒有角,它怎麼能穿過我家的屋門,偷吃我家的稻穀?麻雀的嘴和角怎麼能混為一談?誰說你有下聘?沒有聘禮你怎麼有藉口脅迫我來打官司?雖然你脅迫我來打官司,但聘禮和婚姻的禮儀能混為一談嗎?六禮不完備。言外之意:沒有按正式的婚姻禮儀結婚,上天是不承認的。

即使是現代的婚姻,也要到相關機構去登記打結婚證書才算數。所以以現代的說法就是,「強暴之男」認為自己有權有勢,不想正式結婚卻想用權錢來讓貞女屈從,讓人家當「二奶」,貞女當然不會答應。

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訟?雖速我訟,亦不女從!

誰說老鼠沒有牙(槽牙)?沒有牙它怎麼打地洞並穿過我家的牆、偷吃我家的糧食?老鼠的「無牙(無槽牙)」和「有齒」能混為一談嗎?誰說你有下聘?沒有聘禮你怎麼有藉口脅迫我來打官司?不按正式的婚姻禮儀行事,即使脅迫我來打官司,我也不會屈從你的淫威!

本詩給讀者留下了個懸念,因為周文王和紂王同在一世,如果這場官司是由召伯來審理,結果是怎樣?如果這場訴訟案件是由紂王暴政所管轄的地方官員,用敗壞了的道德標準來衡量,又將是怎樣的審判結果呢?

〈行露〉通過講述一則男女因婚姻之事爭訟的故事,讓現代讀者了解古人打官司的依據是用傳統的道德禮儀來判定好壞和對錯。貞女的守德依禮與堅貞不屈;「強暴之男」為了個人的私慾而欺凌弱女子,壞事沒幹成還脅迫貞女把她告上官司。這一好一壞,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和對比。

《毛傳》及《鄭箋》則是站在更高的層面上來分析發生這種事件的因由,孔穎達《毛詩正義》說得更是明確:「正義曰:殷之末世,故有衰亂之俗(敗壞的社會風氣);周之盛德,故有貞信之教(傳統的道德禮儀)。指其人(指故事中的人物)當(發生在)文王與紂之時也。」

古代的經學大師一致認為,因為周文王和紂王同在一世,紂王實行暴政,讓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往下滑,而周文王教人向善做好人,人們都按傳統的道德禮儀去要求自己。好人與壞人同在一世,就發生了這樣的訴訟事件。

唐太宗曾說:「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見《舊唐書.魏徵傳》。

「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暴政又能維持得了多久呢?人不治,天治;而當天懲降臨時,是以甚麼為標準來懲罰惡人呢?在這前所未有的歷史時期,人們的選擇也將決定了他未來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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