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筆者不信任香港的法治制度,而是任何法治制度都靠人去執行,靠人去監察,也會有人為貪功諉過而上下其手,假正義之名破壞法治,所以任何法治制度都不可輕信,都要警惕監察。筆者在本欄從來的態度皆是:見法官則藐之,勿視其巍巍然。這是勇敢而重視法治者才有的心態。

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案,正式開審,在高院由陪審團審訊開始,預計要用80天的大案,主角梁天琦,一開庭法官彭寶琴就頒下禁令,「禁止以任何形式發佈本案未抽選陪審團前所進行的聆訊,直至另有命令」。這算甚麼意思?除了政治敏感,這只是一般的刑事案,為何要將部份程序保密進行?筆者想起偉大的英國司法傳統中一段黑歷史,擔心將會在香港重演。

大家知道陪審制度的作用是在隨機抽樣的市民中委任陪審員,以便司法制度能在專業官僚的操控之餘有一般人以常理作出平衡。但不要忘記政府力量的強大,而安排甚麼法官主審對影響陪審團的裁決當然有關鍵作用。香港的司法之首馬道立,筆者在本欄對他嚴厲質疑,認為他是屈從於中共意志的「司法魔皇」,對他甚麼信心也沒有。

但筆者還是希望傳媒及天天到庭旁聽的市民發揮監察作用,今天請特別留意觀察控方有沒有對陪審團的成員事前作過審查(Jury Vetting)的不公平行為。

審查,這裏是指政治審查,將所有可能在當天出任陪審團成員的市民在事前就先作調查,保證他們的政治思維是「藍」色的,不會是「黃」色的。

按《陪審團條例》第29條,控辯雙方皆有權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團5次,無需理由。而有理由時可次數無限。辯方律師只能依靠直覺DQ可能對被告不利的陪審員5次。但控方可以利用政府人力物力去先查清楚陪審員的政治取向(例如監看其面書),再找理由排除開明思想者,明顯佔盡優勢!

香港法治祖師是英國人,但英國人在涉及一件不利政府的案中正好進行了對陪審團員的政治預審。這可參看RV Ponting(1985);這案的法官更偏幫政府出面,指示陪審團應判被告有罪,結果十分戲劇,留待大家參看。只是,梁天琦案會否這樣戲劇?上網一查法官的出身,7年前還是律政署的檢控律師,控人經驗豐富,相信可與本案主控合作愉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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