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因為梁頌恒及游蕙禎在DQ案中在終院敗訴,於是又開會討論又研究是否要向梁游追回160萬的酬金。立法會的多數由建制派所控,對DQ案本身是政治性打壓心知肚明。但涉及立法會與梁游的酬金關係,那只是一項民事的關係,建制派不乏律師,將政治帶到民事法律之中的無意義及不義理應有所警惕,部份有法律學者身份的人如梁美芬之流更有必要表現得更客觀公正。正好相反,這些讀法律的政客一涉及法理人情之時,必然表現出是一隻對政治主子利益言聽計從的政治動物,還是紅色的。

迫梁游二人破產而令他們不能參選下屆立法會,真是小人心術得不得了。媚共政客就只會做這些「道旁兒」的角色。識法律的人應表現得更有智慧,更得體講理,現實是更醜惡,而由於立心惡毒,法律給他們的智慧也就沒有作用。筆者作為寫了這個法律專欄十年的經濟法律專家,並不為梁游的情況擔憂,就算官司輸了破產令下了,只要在4年後的立會參選之前還清欠款,一樣可以請法庭Discharge破產了。民事破產不同犯法,紅色律師多點智慧可以嗎?

本欄讀者法律知識較高,筆者問個小常識問題,議員與立法會有僱傭關係嗎?是沒有,所以一切有關僱傭關係的法律觀念都不適用。立法會是法人,組成法人的是議員,法人與議員是服務合約的關係,合約完成了沒有?是部份。那追甚麼?

合約法律之內比較清楚的是未付的錢不必付,用已付金錢購買的物資如椅子或影印機電腦等,可以追回,但已用的錢及不知去向的物資是無可追究的。大約的情況也只能如是,還要假設有關的民事訴訟立法會是勝訴的一方。會勝訴嗎?

假設有人大釋法就假設合約官司也勝訴是法盲才會有的看法,審開商業案的法官就算親政府,這案並不是憲政危機,只是俗稱「婆仔數」的民事錢債案,不和解項項款目都爭拗是很花時間的事,有排審,而更大的問題是立法會作為原告一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主席的錯誤令到梁游負上這筆債,邏輯上無人可因自己的錯誤而追討權益,這只是基本衡平(Equity)原則。法官不見得肯對普通法400年的傳統視而不見,官司的延續倒是很好的公民教育,提醒政府及建制的可惡及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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