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今年上半年通過了776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其中一宗個案警方接報一宗懷疑盜竊案後,未聯絡到投訴人,在證據不足下,仍將其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負責調查該案的總督察被投訴「疏忽職守」,監警會將該指控列為「獲證明屬實」,總督察需接受訓諭。
今年上半年監警會共通過213宗,關於投訴人指控警務人員施以「毆打」、「誘導」、「恐嚇」等不當手段以取得投訴人的招認,或指控有關警務人員捏造證據,或指警方所記錄的供詞不確、調查不足或偏頗的須匯報投訴個案,佔總體776宗須匯報投訴個案約四分之一。該213宗投訴個案中,有47宗需經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並由監警會審核。基於法庭就案件的裁斷或調查時所得的證據,當中有39宗被分類為「虛假不確」或「並無過錯」。監警會表示留意到部份個案屬「策略性投訴」,即投訴人涉及刑事案件,很可能基於抗辯需要才投訴警員,投訴最終都被分類為「虛假」或「並無過錯」。
監警會又表示,有個案投訴人是一名外籍人士,受聘來港在一間公司工作,及後被公司解僱並被指偷去員工宿舍內總值兩萬元的傢俬。負責調查的總督察認為案情嚴重,但多次聯絡投訴人不遂,考慮到他很大機會離港,決定將他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其後投訴人在機場離港時被捕。在警誡下,投訴人聲稱該批傢俬是公司從外地聘請他時贈送給他的。
投訴警察課最初將指控列為「並無過錯」,但監警會認為,將嫌疑人士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會嚴重影響其人身自由,需要很強的理據支持,但公司一方由始至終未能提供有關傢俬的詳情,以及任何文書紀錄以證明該批傢俬的擁有權,因此建議將有關總督察的「疏忽職守」指控,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總督察最終需要接受訓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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