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推行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並收緊土地查冊,日後查冊須符合包括公眾利益在內的9項「指明目的」,傳媒沒有豁免。立法會小組委員會今日(6日)續審議相關附例,發展局及土地註冊處官員表示,不會為傳媒設「白名單」,申請是否獲批視乎申請資料;申請人被拒後可補交新理據供再次考慮。
政府上月公布8條有關業權註冊制度的附屬法例,規定查冊須符合指定目的,共有9項。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表示,現行制度下查冊沒有限制,引伸出私隱問題,故需調整制度。業權註冊制度推出後,業權註冊紀錄所載的業主將直接獲法律承認為真正業主。「如果我們仍容許沒有限制地查冊,究竟是否符合比例的政策措施?」
何珮玲指,首8項「指定目的」與傳統查冊功能有關,包括物業交易、對土地或物業作出估價等。第9項為符合「公眾利益」而查冊,例如記者進行偵查報道,未能符合首8項時可選擇這一項。她表示,政府明白申請門檻不能太高。
實政圓桌的莊豪鋒早前表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過去5年僅接獲20宗涉及濫用土地登記冊資料的投訴,只就2宗展開調查,既然條例帶來不少疑問,關注是否有必要訂立附例。何珮玲主動回應,不能單憑數字考慮是否立法,私隱外洩對受影響人士可能有很大影響。
選委界別的陳凱欣表示,傳媒不需考牌,部份市民收到似乎涉及公眾利益的報料,也可自稱獨立記者,擔心有人濫用機制,關注如何排除這些人。何珮玲指,條文主軸針對「目的」而非申請人身份,並相信土地註冊處長會考慮申請人屬「純粹自己知、有限範圍報道」,還是廣泛報道。
土地註冊處長陸嘉健就「公眾利益」提出例子,包括: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衞生構成嚴重威脅的潛在違法行為,大規模霸佔官地,涉嫌違反公職人員物業申報規則,以及大規模偕建,涉及無主物業的物業騙案,濫用公屋等。他補充,「不排除有其它」,是否批准視乎申請資料。處方會在相關規例生效前,就申請發出行政指引。
陸嘉健又指,附例沒有列明公眾利益申請人須否為記者,不會因申請人並非傳媒而拒批。他估計主要申請人是傳媒,批准的考慮因素包括會否不當使用資料。他說,一般傳媒機構設有運用資料守則,「我們會相信他們有辦法不亂用資料」;若屬個人申請,申請人須解釋如何避免不當使用資料。
委員會主席林筱魯詢問,是否即處方對「官方名單」內的新聞機構傾向信納申請,個人申請的把關則相當嚴格。何珮玲表示「理解正確」,並說局方製作指引時可與新聞界溝通,儘量透過指引處理有關關注。
新安排下,公眾利益申請人須填寫聲明,說明如何達到所聲稱的目的。陸嘉健表示,申請人只需簡單解釋「懷疑」涉及公眾利益,毋須證明有關事件「的確」發生,如最終沒有發生,不涉虛假或誤導陳述。
何珮玲表示,查冊申請被拒後,申請人可再提交新理據,讓處長檢視決定;如再被拒,申請人可考慮是否司法覆核。她指,附例雖然沒有設上訴機制,但是希望留有安排,讓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讓當局重新考慮之前的拒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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