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普安縣司法局近日在律師工作群發出通知,要求當地律所辦理掃黑除惡相關案件時向司法局報備;律師若提出改變罪名定性的辯護意見,還須先取得縣司法局同意。律師在法庭上如何辯護,竟要先向管理律師的司法行政部門報備。該政策引發外界質疑。
9月17日,一名北京律師在微博貼出群組截圖,質疑律師發表改變罪名定性的辯護意見為何要經司法局同意。截圖顯示,署名「普安司法局」的群成員先轉發貴州掃黑除惡徵集線索通告,再向各律所發出通知。
新規要求律師改罪名辯護需報批 被指違法
通知稱,各律所承辦涉及上述通告的案件時,要及時向縣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部門報備。其中寫道:「若辯護意見是改變罪名定性的,需報縣司法局研究同意後才能發表該辯護意見,請各律所嚴格執行。」通知還要求各律所收到後回覆。
報備原本只是讓司法局知道律所承辦了甚麼案件,但這條通知還要求律師在提出改變罪名定性的意見前,先取得司法局同意。即使律師認為起訴罪名與證據不符,也不能按自己的判斷直接向法庭提出。
湖北人權律師張先生認為,普安縣司法局發出的通知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侵犯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律師獨立執業權。他向記者表示,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他說:「律師依法獨立行使辯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的非法干涉。將辯護意見的表達設立『行政審批或同意』的前置程序,等於將司法行政機關的審核凌駕於法律之上,徹底剝奪了律師的獨立辯護權。」
律師示警:恐釀更多錯案冤案
《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今年9月1日施行的修正後《律師法》也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時,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上述意見。普安縣司法局的通知卻要求,律師提出其中一類意見前,先等該局「研究同意」。
北京人權律師劉先生表示,在中國大陸,掃黑除惡越是被當局列為任務,越需要律師對證據和罪名定性提出質疑。如果行政部門先篩掉不合意的辯護,庭審就可能只剩控方的一種說法,律師辯護就形同演戲。他說:「中共發起的『掃黑除惡』等專項行動,在地方官看來,帶有明確的政治任務暗示。中共這種做法削弱辯護獨立性,踐踏改革開放後建立起來的司法公信力,這恰恰反映了有關當局正在朝著放棄司法公正的路上走,這樣做會釀成更多的錯案冤案。」
遵義市類似規定曾被撤回
貴州此前也出現過類似規定。據澎湃新聞2015年報道,遵義市司法局於2014年底推出規定,將律師擬作無罪或改變罪名辯護的案件列入報告範圍。李貴生等律師提出訊息公開申請後,該局答覆稱,鑑於規定存在爭議,決定予以撤回。
遵義當年的規定要求律師先「報告」,普安縣此次通知則要求律師先取得司法局「研究同意」,才能發表改變罪名定性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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