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今日(9日)表示,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承認在競投房委會清潔服務合約時與競爭對手合謀定價,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並同意支付罰款1,096萬港元。
案件發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與民順清潔有限公司及相關董事,就17份提交給房委會的清潔服務合約標書交換商業敏感資料,構成合謀定價。該合約總值約1.8億港元,涉及公共屋邨及其它大廈的清潔服務。
競委會早於2021年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展開訴訟。上周五(6日),香港工商與其兩名董事陳明珠及鄭業釗簽署同意事實陳述書,承認法律責任,並達成和解協議。根據協議,香港工商須支付1,096萬港元罰款,兩名董事各被罰款1萬港元,並被取消董事資格兩年。
針對民順及其董事鄭學權,已經在今年初承認法律責任,審裁處裁定其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但處罰措施仍待進一步聆訊決定。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這宗清潔服務合謀案件意圖損害公共採購過程的競爭,最終所有答辯人承認法律責任,標誌著該案件的調查達至一個重要里程碑。本案亦凸顯了公司董事必須遵守其法定責任,以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公司董事必須明白,若其公司涉及反競爭行為,他們亦有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因此應積極採取措施,確保公司上下全面遵守《競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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