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警方指分別在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的港鐵車廂發現爆炸品,警方拘捕5男3女共8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均否認控罪,案件今(29日)踏入第7日審訊。負責監視被告的跟蹤部警員被質疑,難以在沒有對方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料下,就認出被告身份,但是警員不同意。

控方傳召「監視警員21」作供,他獲指派監視本案第一至七被告,2020年3月6日晚近11時,稱見到本案7名被告曾到巴域街休憩處。各人包括吳子樂、楊怡斯、張琸淇、張家俊、李嘉濱、何卓為及何培欣,先後從3月6日晚上10時20分,到翌日(7日)凌晨12時01分,分4批抵達。不過眾人進入休憩處後,警員看不到他們的位置。

7日凌晨12時07分,何培欣獨自離開休憩處到白田街。1時07分,吳子樂及張琸淇拖手到白田街,登上的士前往啟德花園。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暐晴盤問下,警員承認訓示時收到資訊,跟蹤目標有機會製造爆炸品。辯方問,何培欣是否扶着何卓為行上休憩處,警員稱僅看到兩人緊貼,但看不到扶着。辯方問何卓為身上有無酒氣,警員表示沒有,但稱看閉路電視後同意何走路時左右擺動,但不覺得他醉酒。

警員並在盤問下確認,見到何培欣手持魚竿,之後交給何卓為。到何凌晨12時07分離開休憩處時,她手上已無魚竿。

黑白相認目標 辯方質疑認錯人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爭議,警員看到的男子並非張。警員表示,獲指示留意12男5女,共17人,上司向他出示他們的黑白照片,照片顯示各人的正面至肩膊位置,他觀察每張相片3分鐘,但承認訓示期間,無收到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

不過警員稱,相片顯示被告的輪廓和肩膀,可藉此評估其體型,包括肩膀闊度、甚至肥瘦等。辯方質疑警員僅憑上述相片,就稱可評估到目標的身形屬瘦或中等身材,是「作出嚟」。警員反駁,他憑照片中的眉毛、眼距及耳朵等特徵,確認監視時戴着口罩的男子是張。警員亦不同意認錯人,指曾經接受認人訓練。

代表第五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亦爭議,警員看到的人並非楊,又指出警員作供初期要控方提供書面供詞,才記得監視對象包括楊。警員今否認記憶模糊,稱只是一時遺漏。

警員稱,當晚10時20分見到楊怡斯時,楊戴口罩,並只看到其側臉。之後楊獨自離開休憩處,返回白田街,交由其他隊員跟蹤。到10時31分,警員見楊再步往休憩處。

警員同意,當時看不到楊的鼻子及牙齒,但強調見到眼睛、眉毛、耳朵等,能夠確認是楊。

警員表示,行動完結後才得悉楊被捕,警方亦沒有安排他認人,到今年4月,警方給予他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予他認出當日監視的人。辯方質疑警員由主控官提供的相片,確認楊怡斯身份,並非他本身認出,警員不同意。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指,何當時只是走到休憩處的門口梯級,並無進入,警員不同意。盤問下,警員稱看不到休憩處內情況,包括何卓為將一袋魷魚交給何培欣,何培欣交魚竿給何卓為,及何培欣吻何卓為一下後就離開休憩處。

最近隔兩米觀察

控方又傳召「監視警員20」作供。他稱,2020年3月6日獲指派跟蹤與本案有關的17人,亦用3至4分鐘觀察17人的黑白證件相大小照片,並攜帶至完成行動下班為止。

他負責留意第五被告楊怡斯,稱10時10分見到楊,以1分鐘確認其身份,之後跟隨楊約5至6分鐘,曾在兩條行車線外見到其正面,最近時兩人相距兩米。他並憶述楊手持黑色斜孭袋、黑色電腦袋、紅白色紙袋,及裝有紙鶴的黑白色紙袋。

楊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琸淇在10時19分會合,一同走往美荷樓方向。楊之後獨自離開,往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警員在停車場外守候,數分鐘後楊離開,再回到休憩處。

到7日凌晨12時01分,警員見何卓為及何培欣往休憩處,何培欣於07分獨自離開。於1時07分,吳子樂及張琸淇離開休憩處。至1時31分,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及一名女子共5人離開休憩處往白田街。

案件下周一(2日)續審。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

案中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案中另一被告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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