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一齣政治預言電影《十年》,問世至今不到10年,香港又有了另一個10年,戴耀庭的政治冤獄判刑10年。這算不算一種十年的諷刺?

想當年《十年》作出種種預言,好像都沒能預言到,香港人會因為參加合法的選舉行為而被判刑坐監。所以那句話又應驗了﹕現實比小說更離奇。

47人初選案判刑,戴耀庭被作為首犯,判刑最重,10年監禁。然後被告席上的每一個名字,都成為了囚禁的靈魂,再加一串數字﹕7年、6年9個月、X年X個月……每一個數字背後其實都是荒謬後面加幾多個零的意思。對啊,這不是判得判得重的分別,而單純是荒謬指數的分別。

國際社會應該要接收的訊息只有一個﹕在香港法庭眼中,原來進行一場合乎法律的行為,只要政權「覺得」受到威脅,就變成了犯法。你看,進行初選,合法;提議進入議會後要運用「否決權」,合法;要求參選者要有共同意志、集體行動,合法;透過「否決法案」逼令政府回應、讓步,都是在憲制秩序內進行的遊戲,合法。發起「三投三不投」,發起「墨落無悔」,全部都是合法。

然後在政權眼中,因為每一個行為,都可以威脅到自己、影響到自己,所以就變成了非法。

這才是世界要記住的訊息。

量刑的長短輕重,其實也只有一個標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只要你不認罪,不論本身是多麼溫和背景的人,都是從嚴處刑,所以你會看見有些溫和派的名字,居然也要判刑6年半,譬如黃碧雲、楊雪盈等,她們在公眾眼中,肯定是溫和派的代表,甚至黃碧雲在論壇上都自認是被圍攻要求表態的一種狀態。

然後她們都因為不認罪,結果判刑6年半。

這當中就是一個態度﹕你不認罪本身就是最大的罪。

大家最在意的其中一個名字,是何桂藍。不是因為她的刑期很重,而是法官曾經對她的評價「最激進的參選人」。

何桂藍的激進,是思想上的激進,而不是行動上有任何暴力的激進。我不知道為何法庭在判刑審案時,會對被告人的思想進行分查檢定,這關法庭甚麼事?毛澤東最愛說「天下大亂達到天下大治」,這思想夠不夠激進?如果毛澤東活到現在,單憑這種想法,是否已經可以判刑?

看到47人案的判罰,你會以為看到的不是香港新聞,而是大陸發生的事情。曾經何時,我們只有看大陸的新聞,才會看到「顛覆國家政權罪」這種匪夷所思的罪行,而被告人只是寫了個文章、說了幾句話、飯聚了幾次,也足夠被判個10年以上的刑期。

而這次,這種荒謬居然降落在香港人身上。709大抓捕案,被捕的都是維權律師,只是在中國的法律制度下試圖維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結果被捕。

這次香港的47人案,被捕的政治人物,都是在香港的法律制度容許下試圖維護香港公民的合法選舉權益,結果被捕。

中港同化,徹底回歸,書同文車同軌,同得一個荒謬。◇

(本報專欄作家所提出的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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