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越南籍男女,涉於旺角上海街經營餐廳賣貓肉和狗肉,在今年3月被捕,漁護署、食環署及警方檢獲逾35公斤貓狗肉。他們被控「售賣狗肉作食物」、「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等共6罪,其中3人認三罪。裁判官朱文瀚周五(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他們監禁17個月又兩星期。
4名越南籍被告依次為Nguyen Manh Dat(26歲)、Tran Quang Tan(50歲)、Le Thi Oanh(44歲)及Tran Nhat Minh(16歲)。首3人各承認一項「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罪,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或貓肉作食物」罪;次被告另承認「經營食肆業務而無領有食環署長批出的牌照」罪。第四被告Tran Nhat Minh(16歲)是案中夫婦的兒子,他經審訊後罪脫。
辯方求情指,由於在越南進食貓狗不違法,被告不熟悉香港法律,以為在港進食貓狗亦不違法,現已感後悔。當中,辯方稱,首被告Nguyen Manh Dat於越南出生,妻兒均在越南,屬本案次被告的女婿。而他為協助次被告而犯案,沒有收取報酬。
次被告Tran Quang Tan從越南來港前從事海產買賣,他在警誡下已承認罪責,因為身在越南的父親患病要做手術,因經濟困難而犯案。
第三被告Le Thi Oanh為次被告的妻子,從未接受教育。雖然案中宣傳貓狗肉的帖文從她的Facebook帳號發出,但帖文實由丈夫撰寫及發出。
不過朱官指,本案涉及的貓狗肉份量不少,狗肉達5.4公斤、貓肉達4公斤,明顯涉及多隻可憐貓狗,故要向公眾發出強烈訊息,須判處即時監禁,以達至阻嚇性。當中針對三名被告「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會以監禁2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16個月。
至於三被告合謀犯案,具一定嚴重性。朱官就以監禁4.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3個月。次被告另被控的無牌經營食肆,則被判囚3個月。朱官下令部分刑期同時執行,3人最終同被判囚17個月又兩星期。
案件編號:WKCC2043/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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