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越南籍男女,涉於旺角上海街經營餐廳賣貓肉和狗肉,在今年3月被捕,漁護署、食環署及警方檢獲逾35公斤貓狗肉。他們被控「售賣狗肉作食物」、「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等共6罪,其中3人認3罪,裁判官李志豪續將他們還押;餘下1人否認所有控罪,9月20日開審,准以5,000元保釋。

4名越南籍被告依次為Nguyen Manh Dat(26歲)、Tran Quang Tan(50歲)、Le Thi Oanh(44歲)及Tran Nhat Minh(16歲)。首3人各承認一項「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罪,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或貓肉作食物」罪;次被告另承認「經營食肆業務而無領有食環署長批出的牌照」罪。

Tran Nhat Minh是次被告的兒子,他否認兩項涉及貓狗肉的控罪,和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

認罪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漁護署在今年2月7日接報,懷疑有人售賣狗肉,翌日署方人員到涉案單位「放蛇」,點選越南菜式和外賣狗肉,價值1,055元,並觀察到現場有菜單顯示狗肉和貓肉等菜式,並列出金額。

2月29日,警方、漁護署和食環署展開聯合行動,放蛇人員稱認出3名被告,包括首被告負責開門、落單、處理食材,並將外賣蒸狗肉拿給人員;次被告處理單據;第三被告在廚房處理食材。

同日3人被捕,並在現場搜出34袋貓肉和狗肉,共逾35公斤。食環署人員亦證實處所為無牌經營的餐廳。在警誡下,首被告承認自己上菜,但否認知道菜式有狗肉和貓肉;次被告承認經營該餐廳賣貓狗肉,貓狗肉每月從越南水手處購買,否認自己宰殺貓狗;至於第三被告則自稱文盲,不知道餐廳菜單的內容。

裁判官下令充公涉案的貓狗肉,並排期9月26及27日審訊不認罪被告,其餘認罪被告則待案件審結才處理判刑。

根據《貓狗規例》,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WKCC20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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