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文章末段,我質疑「立場案」的「判詞」對大眾有沒有說服力,我的答案很簡單:對於受過教育、有分辨是非能力,而又願意細看這份「判詞」的人來說,我認為是毫無說服力。除了扭曲別人文字的意思(論證見我前一篇文),郭偉健的裁決也自相矛盾,以下是其中一個例子。

在「判詞」第43-44頁,郭偉健說要判斷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須考慮相關時代背景,然後他引用「R v Aldred (1909) 22 Cox C.C. 1」作例,抄錄了Coleridge法官引導陪審員如何裁定被告是否干犯煽動性誹謗(seditious libel)的一段話:

“… but the test is this: was the language used calculated, or was it not, to promote public disorder or physical force or violence in a matter of State? …. In arriving at a decision of this test you are entitled to look at all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e publication with the view of seeing whether the language used is calculated to produce the results imputed; that is to say, you are entitled to look at the audience addressed, because language which would be innocuous, practically speaking, if used to an assembly of professors or divines, might produce a different result if used before an excited audience of young and uneducated men. You are entitled also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state of public feeling. (⋯)”

簡言之,Coleridge法官認為言論是否蓄意煽動暴力或危害公眾秩序,須考慮說話的對象,同一番話在教授或神職人員的集會上講,可以是無害的,但對着一群情緒激動、未受教育的年輕人說,就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Coleridge法官的話很有道理,我同意。然後郭偉健說,要判斷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本席必須考慮當指稱控罪發生時的時代背景, 尤其是在這個期間, 公眾是否容易受到煽動」,聽起來也順理成章。但問題是:郭偉健到底找到什麼答案呢?以下是郭偉健參考了中大民調及學者研究後得出的結論:

「從2019年6月到2020年5月, 在香港發生了一千多次單獨的抗議活動,涉及超過1,400萬名示威者。本席相信, 即使文章中指的是1,400萬人次(而不是人), 及即使這些人沒有參與任何使用暴力的示威手段, 他們必然是對警隊、特區政府, 及/或中央政府有著種種的不滿。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和在港實施後, 他們全部或部份人的不滿不會自動消失, 他們都是有可能受到煽動的對象。」(「判詞」第51頁)

請留意以下兩點:(一)Coleridge法官所指的「煽動」,屬於普通法的煽動罪,是指蓄意煽動暴力或騷亂的言論,但現在「立場案」判詞所講的「煽動」,主要針對那些引發「潛在的不良後果」、「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第39頁)的言論(至於「潛在」是什麼意思則沒有清晰定義),無需「煽動暴力」元素也可罪成(第34-37頁)。

(二)Coleridge舉例所指的「易受煽動的群眾」,是激動的、未受教育的年輕人,但郭偉健現在考慮的「煽動對象」,則僅僅是「對警隊、特區政府, 及/或中央政府有著種種的不滿」的公眾人士而已,郭偉健甚至認同「這些人沒有參與任何使用暴力的示威手段」,並指出「運動參與者普遍教育程度高」(第46頁)。以上「時代背景」顯然跟Coleridge指引所舉的例子相差很遠。難道郭偉健認為沒有暴力傾向、教育程度高的群眾也是容易被煽動的對象?這個裁決跟他自己訂立的標準大相逕庭,不是自相矛盾嗎?

除了扭曲別人文字原意、裁決自相矛盾,郭偉健的「司法認知」陳述也大有問題。「司法認知」所講的「時代背景」,理應是大眾不會爭議的事實,用字要中立客觀,不帶政治色彩,但郭偉健卻不是這樣。隨便舉個例子:「判詞」第52頁描述「時代背景」,談及「謠言/不願尋找真相的時代」,引了「K小姐」為例,郭偉健是這樣寫的:

//一名被稱為「爆眼少女」的女士被視為抗爭者的圖藤, 坊間指稱她被警方的布袋彈打爆護目鏡導致一隻眼睛失明, 但她從來沒有證實是否真的失明, 更採取一切法律程序阻止警方取得她的醫療報告: 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1 HKLRD 606 (原訟庭聆訊); [2021] 2 HKLRD 645 (上訴庭聆訊)。//

光看以上一段,不知內情者或以為K小姐眼睛沒有大礙,整件事只是抗爭者散播的謠言,旨在煽動暴亂,但實情是:親政權的媒體和網絡寫手才是造謠的罪魁。一直以來,公眾主要以「爆眼」來形容K小姐的傷勢,而非郭偉健偷換概念所講的「失明」。「爆眼」雖非「失明」,但幾乎肯定會為視力帶來永久創傷,這就是公眾(不止所謂「抗爭者」)要為K小姐討回公道、追究元兇的理由。

2023年2月8日,「立場案」審訊期間,控方伍淑娟曾引述《星島》及《東方》的假新聞,稱「8.11 爆眼少女」沒有「爆眼」或傷及眼球,當時已被D2鍾沛權反駁了,而我在2022年8月11日也寫過一篇〈811三周年,K小姐親揭真相〉,列出證據說明多家親政權媒體如何扭曲事實。(原文

換言之,如果本案背景可被形容為「謠言/不願尋找真相的時代」,那麼一個不偏不倚的法官在談及「爆眼」事件時,應該質疑親政權媒體的報道才對,或至少不該像郭偉健那樣打稻草人,刻意忽略K小姐「爆眼」的事實,轉而強調「失明」是謠言。

一個公正的法官,更不會把「圖藤」(正確寫法是「圖騰」)這類字眼加諸K小姐身上。以我所見,把K小姐稱為「圖騰」的多是親政權媒體及寫手,如屈穎妍說「轟天動地的革命圖騰『爆眼女事件』終於真相大白了」(2021年5月26日屈穎妍微博〈爆眼幫兇逐個捉〉),又如《東方日報》評論:「人們手掩一眼高呼『以眼還眼』,猶如圖騰一般,將這場黑色暴亂推向最高峰。」(2021年05月24日〈世紀謊言爆破 黑暴真相曝光〉)

什麼是「圖騰」?詞典定義是「神聖化的自然物符號或形象,經常成為群體或氏族的標誌,並成為崇拜的對象」。顯而易見,將K小姐形容為「抗爭者圖騰」的人,都是存心譏諷,暗喻K小姐只是抗爭者的「狂熱崇拜對象」,近乎「宗教」,從而轉移讀者視線,抹煞大眾關心她的事實基礎(即眼睛受了嚴重傷害)。

能夠從「借來的時間、借來的地方」嗅出「戀殖」的郭偉健(參見我上一篇文章),沒理由察覺不到「一名被稱為『爆眼少女』的女士被視為抗爭者的圖藤」是一句諷刺的話,帶有偏頗的政治立場吧?有政治立場不是問題,但居然用屈穎妍式修辭表達「司法認知」,憑此一句,我覺得已開拓了香港司法歷史的新紀元,也完美演繹了「不願尋找真相的時代」精神。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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