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煽動」案,今天第 54 日審訊。控方伍淑娟在廿一世紀的法庭上,引用了多個古老案例,包括1868年同治年間的愛爾蘭「R v Sullivan and Pigott 案」、1909年宣統年間的印度「R v Aldred案」、1952年香港「大公報被控煽動案」等。據《明報》所述:

「控方續列出多則20世紀的案例,包括1952年《大公報》被控發布煽動刊物案,力陳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本身有煽動意圖,僅需證明他知悉自己正在發布煽動刊物,雖然辯方爭議本案的立場文章非被告所撰,但控方主張他們仍要負責刑責,『不論是誰寫的,只要他發布了,他就要負責任』。」(注1)

1952年,《大公報》怎麼捲入煽動官司呢?得由1951年11月東頭村木屋區大火講起。那場轟動全港的火災,焚毀數以千計房屋,萬多人流離失所。港英政府賑災不力,民怨沸騰。此時,中共宣布從廣州派遣「粵穗慰問團」,於翌年3月1日訪港慰問災民。港督葛量洪堅拒,擔心他們會在香港宣揚「反帝反殖」。

到了1952年3月1日,所謂「粵穗慰問團」如期抵港,數千人到尖沙咀火車站歡迎。但港英政府拒讓「慰問團」入境,引發群眾不滿,釀成騷亂。有人毆打外籍人士、燒車、燒英國國旗、向警署擲石,結果警方要向群眾放催淚彈,甚至開槍阻止他們衝入警署。事件中過百人被捕,有些被遞解出境,是為「三一事件」。

事後《人民日報》發聲明,抗議港英政府屠殺港九同胞,香港《大公報》於3月5日轉載聲明全文,其中說:「英帝國主義在香港非法迫害我國居民的暴行是愈來愈嚴重了,香港當局(⋯⋯)竟在本月一日出動大批軍警,有計劃、有佈置地屠殺當地我國居民;並在製造了這個血腥暴行後,大規模逮捕我國在香港的愛國同胞。」

港英政府於是逮捕《大公報》東主及出版人費彝民、編輯李宗瀛等,控以發布煽動刊物罪。案件於同年4月16日開審,歷時15天,大群記者聽審,把法庭擠得水洩不通,結果被告罪名成立——這就是伍淑娟今天引用的1952年「大公報案」(Fei Yi Ming & Lee Tsung Ying v R)。

奇怪的是,伍淑娟居然引用此案,指「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也可視作干犯煽動罪,明顯在挑戰本案法官郭偉健的判斷。去年9月,郭偉健就「羊村繪本案」頒下判辭,明確裁定控方須就犯案者的煽動意圖舉證,而郭偉健所舉出的理由,其一正是出自1952年「大公報案」的判決書。

郭偉健指,當時的首席大法官在審議「大公報案」上訴時,引用初審法官向陪審團發出的指引——要求陪審團閱讀《大公報》涉事聲明以外的其它文章,「以助你們了解出版者在3月5日《大公報》發表文章時的心態(They are for your consideration in assisting you to throw light on the state of the publisher’s mind when he published the article of the 5th of March in the Ta Kung Pao)」。

郭偉健在判決書中,更於「the state of the publisher’s mind when he published the article」這部份用斜體作強調,然後說,從當年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示中,「可清楚看出被告必須有煽動意圖才構成犯罪(It is therefore clear from this direction to jury that the defendant must have a seditious intention as an element of the offence)。」(注2)

同樣是「大公報案」,伍淑娟理解的重點,跟法官郭偉健截然相反,難怪郭官馬上提醒伍淑娟,他早前在另一宗案件,已裁定控方須證明犯案者的煽動意圖了。由此可見,伍淑娟不只看不懂卡夫卡或《立場》文章,我懷疑她連郭偉健寫的判辭也看不懂。

當年《大公報》散播謠言,指港英政府「有計劃、有佈置地屠殺當地我國居民」,任何正常人都知道這種謊言的煽動性,遠遠超越《立場》發布的〈堅守每寸自由土壤 用盡每絲縫隙中的微光〉、〈卡夫卡式香港〉之類的文章,那麼《大公報》、費彝民及李宗瀛又受了什麼「重罰」呢?

答案是:費彝民被判罰款四千元,李宗瀛被罰三千元,《大公報》本來要停刊6個月,但因中共強烈抗議,改判停刊12日。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伍淑娟引「大公報案」,讓今天港人留意到殖民政府如何「仁慈」,已煽動他們憎恨現時的特區政府了。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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