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判罰款14,175元。
屋宇署發言人指,署方早前根據《條例》第5(2)(a)(ii)條,向九龍城聯合道一幢樓齡59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即於其單位通往逃生樓梯入口安裝防火門。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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