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集團香港前常務副總經理陳奮被控一項「企圖強姦」罪,因事主情緒受嚴重困擾無力作供,最終獲不提證供起訴。陳奮期後提出訟費申請,高等法院認為陳自招嫌疑拒絕申請,他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五(5日)再遭到駁回。終院指原審並未犯重大錯誤,控方亦有足夠證據繼續檢控,即時拒絕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陳奮,今日並未到庭,他原本被控於2021年3月2日晚上企圖強姦女子X,案件原排期2022年12月審訊,但X因情緒及精神問題無法出庭作供,陳於2022年11月獲得撤控。陳其後向高院申請訟費,法官指其自招嫌擬,拒絕訟費申請。終院今日就陳奮的逾時上訴許可申請開庭,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審理。

申請人一方認為,高院的決定涉重大和嚴重不公,原審法官誤以為事主曾在初級偵訊作供,但實際上她根本沒有作供,後來錯誤運用酌情權拒絕訟費申請。申請方表示,精神科醫生審前曾評估X不適宜參與審訊,建議6個月後再作評估,意味著X日後能否作供仍屬未知之數,形容控方檢控基礎「不切實際」。

法官李義質疑,撇除事主曾否作供一事,控方仍有充份的基礎繼續檢控,只是精神科醫生認為事主需要時間接受治療,再決定是否適合作供,認為原審並非犯下重大錯誤、亦看不到有任何不切實際的期望。

申請方又指,控方的證據只顯示陳奮逗留在X寓所30分鐘,以及向X發訊息致歉,認為陳奮的行為不屬「自招嫌疑」。

法官李義再度質疑,當晚X在飯局期間大醉,甚至把內褲、名錶等物品留在餐廳廁所,陳在X這種狀態下送她回家,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陳離開X家時襯衣拉出散開,及後亦有DNA檢驗,認為案情並不如申請方所描述般中性。

申請方回應指,X當時酩酊大醉需要協助,不能說陳奮帶她回家便是自招嫌疑,而法醫未有判斷手腳瘀傷是因為她曾掙扎。又指X的家傭作為第三方的在寓所內並無聽到其它聲音,控方不能假設陳奮送事主回家後發生過甚麼事,否則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李義則指,根據證供不能說被告有罪,但本案是處理訟費問題,並非被告是否需要自證無罪,法庭只需聚焦於拒絕申請的理據是否充份。最終3名法官短暫休庭後直接宣判,即時拒絕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FAMC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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