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26日)表示,兩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約2.5萬元。

有關單位位於深水埗鴨寮街一幢樓齡59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B(5)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們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有關單位露台進行訂明檢驗及有需要的訂明修葺。

但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分別於本月6日及20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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