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闖立法會案件今日(2月1日)裁決,案中兩名記者被裁定「逗留議會罪」罪成,須還柙候判。香港記者協會下午發聲明表示,對裁決感到非常痛心。記協同時亦指出,事件顯示記者在工作期間受到法律檢控的風險。《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卻毫無實際保障,憂慮案例會進一步窒礙記者的採訪工作。
涉案兩位記者中,一人為城市大學編委會的學生記者,副修媒體及傳播。法庭在處理其申辯時,記協驚訝法官在判詞中,完全沒有就《基本法》賦予新聞自由作比重考慮,亦完全採納控方陳述。雖然法官最終接納其「不聽從指示」的抗辯理由,但仍認為他曾接觸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屬「不遵守秩序」。
至於次被告為《熱血時報》記者,法官不接納他抗辯指不知道立法會當時已發出紅色警示。記協認為,事發時現場情況混亂,記者在現場充滿不確定性,而且在同案作供的立法會人員亦表明執行有關「紅色警示」時屬勸喻性質,同業的辯解有可能性。遺憾地,法官沒有考慮有關情況。
七一立法會被破壞的案件,是本港史上首次,現場情況及後果,並沒有任何先例可循。法官把警方調查方向等同記者的「必然所知」,記協認為並不合情理。
聲明提到,在當刻的政治環境下,傳媒面臨的風險有增無減。記協作為工會,有時亦難為同業福祉帶來實質改變,但仍會盡力提供一切可行的協助,竭力捍衛記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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