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港府要為「基本法」23條立法展開所謂「公眾諮詢」,而「諮詢文件」也在昨天正式公布。純粹出於好奇,今早速讀一遍那份文件,發現沒有把港官常常掛在嘴邊的「軟對抗」定義寫進去,令我十分失望。當然,沒明言不代表沒「犯法」,相信任何看到「由治及興」好處的人都明白這個簡單道理。
比如說,文件提及的「煽動意圖罪」,用途明顯已涵蓋所謂「軟對抗」:「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這類「煽動罪」跟西方民主國家的不同,人家的煽動,通常是指那些會即時引發暴動的行為,但香港的不是,文件寫得很清楚:
「過去的經驗顯示,煽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的行為,雖不一定同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但放任這些煽動行為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便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我們必須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換句話說,這條「煽動意圖罪」的立法基礎,就是著名的「蝴蝶效應」。所以,假設你今天講了一句話,例如批評「立法會議員」是「忠誠的廢物」,或諷刺特區政府「親小紅書而遠香港人」,或嘲笑法官不識字,就可能令大眾藐視「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從而引起不知何年何日的暴動,從而危害国家安全。以上理解如有不對,歡迎「應變反駁隊」反駁,不反駁,就代表你同意了。
以「蝴蝶效應」定義「煽動」,本人認為是人類法學史上一大里程碑,充分展現出「一国兩制」的偉大,必須予以高度讚揚。我對23條立法沒什麼意見,只有無窮無盡的驚嘆,但對於湯家驊大律師今早發表的言論,則很有保留。湯家驊表示,他留意到昨天立法會會議上,有人提及以公眾利益作答辯理由,他認為在法理上不成立,因為傷害国家安全就不會是公眾利益,怎能以此為答辯理由呢?
我懷疑湯大狀有否看過「諮詢文件」第一段:
「國家是由人民、領土、主權、政權等基本要素組成的政治共同體,其中任何一個構成要素受到威脅,都表明國家安全處於一定的危險狀態。」
這句話的奧妙在於,「人民」(即公眾)和「政權」是兩件事,而在一黨專政的中国,兩者利益很多時候都有矛盾,符合公眾利益的事——例如揭發當權者的腐敗——不一定合乎政權利益。
在外國民主社會,政權不限於一個執政黨,以公眾利益為名,暴露某個執政黨的黑暗,從而讓它下台,並不會危及「政權」(因為政權在民),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政權和公眾的利益才可保持一致,而湯家驊的說法方能成立。請問湯大狀,如果黨的利益跟公眾利益有衝突時,哪一邊會凌駕對方呢?
弔詭的是,任何一方受損都會危害「国安」,那怎麼辦?期待有高人能解答或「反駁」,讓我開一開眼界。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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