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剛生效後,一名青年當日因為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拉起一名被制服的女子,而被控阻差辦公罪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在1年7個月後,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案件今日(30日)於在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不必考慮和案情無關的因素,包括警方發射海綿子彈,高院法官表示認同,將於4月30日之前頒下裁決。

控方指,答辯人李兆聰(案發時19歲,報稱兼職倉務員)與一名女子在時代廣場外跑走,女子被女警制服後,被告涉伸手拉起女子。原審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曾稱女警對女子的拘捕不合法,又指涉事警長想驅散人群,卻對準被告和女子發射海綿子彈,有違警方武力指引,做法「值得商榷」。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今表示,本案爭議為女警是否有合理懷疑拘捕同行女子,與警方使用海綿子彈並不相關;原審裁判官應在表證階段考慮控罪證據,而非不相關的事實,包括警方武力手段。

法官陳仲衡聽畢後表示,不明白為何警方發射海綿子彈,會構成被告表證不成立的理由,「兩者都扯唔上關係,點解會視之為理由呢?」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評論警方做法值得商榷,是「係意見,而唔係事實裁斷」。

答辯方則指,原審裁判官關注女警是否有合理基礎拘捕,但女警作供只表示女子在時代廣場外花槽逃跑,不足以成為拘捕的合法基礎。

陳仲衡法官強調,案發時各處示威,法庭可以考慮整體大環境,「如果只見佢從花槽跑就拉佢,呢個決定係『黐線』……但大家唔需要講出嚟,都知道嗰時經歷咗啲咩」。有關案件將於4月30日之前頒下裁決。

案件編號:HCMA 81/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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