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國安法被告唐英傑,今日(8日)在高等法院再提訊。他並正式入稟高等法院,就本案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請司法覆核。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戴啟思作為唐英傑的法律代表,在司法覆核的入稟狀列舉3個原因。

一,控方沒有給予唐英傑陳述的機會,以沒有提供足夠的理性解釋其不設陪審團的決定。申請方認為基於「程序公平」,辯方應有機會回應律政司對設立陪審團的擔憂。他又認為,雖然律政司有權行使有關的權力,但程序是否合符法律要去的「公平」,則由法庭來判斷。同時申請方指出,律政司的決定損害了唐英傑在原訟庭接受法官與陪審團審訊的權利,而該項權力是受基本法保護的。

二,申請方認為今次決定是不合法的。他認為律政司司長沒有任何理性的理據去解釋她所引用的「國安法」條文「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她援引「國安法」第46(1)條是缺乏理性基礎的。

三,申請方認為今次決定是不合理的。申請方表示,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包括申請人擁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在過去不曾有對司法程序完整性(試圖)作出攻擊,指出陪審團被恐嚇的機會很低,律政司司長沒有對以上的表面事實作出解答,所以相關的決定是不合理的。

另外,控方早前提交的、嶺南大學協理副校長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撰寫的專家報告,對唐英傑電單車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的意思、起源、歷史背景,及其行為如何違反條例作出了闡述。唯法官只接納報告關於「光時」口號起源及意思的部份,其餘內容被認為偏離主題。

法官杜麗冰表示,法官不是住在象牙塔,相信以日常經驗就可以理解口號的背景和意思。法官彭寶琴則質疑歷史分析對詮釋法律條文有何幫助,並指國安法第20條已清楚列明分裂國家的3種行為。法官陳嘉信強調,法庭的責任就是詮釋法律條文,毋需他人協助,拒絕接納專家關於口號違反條例的討論。

唐英傑被控在去年7月1日駕駛電單車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旗幟,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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