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案件今日(2月1日)在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早前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向終審法院上訴,在去年12月31日獲得終審法院受理,今日案件正式開庭聆訊。終審法院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黎智英繼續還押。

有人通宵排隊 歐盟官員無籌聽審

案件引起廣泛關注。早上8時半,過百名民眾以及數十名中外傳媒已經在終審法院前排隊等待取籌號。

多名南亞裔人士排在隊伍的最前,但是取得籌號後沒有入內旁聽。據悉,在案件開審前夜,已經有人通宵在終審法院前等待。東區區議員鄭達鴻在面書上轉載通宵排隊人士取籌號後離開的影片,質疑情況如同12港人案在大陸開審,官方聲稱旁聽席已滿,讓家屬與其他想聽審的人無法入內。據《蘋果日報》引述歐盟發言人表示,歐盟駐香港辦事處副主任Charles Whiteley沒能取得門票聽審。

黎智英的家屬進入法院旁聽。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何俊仁、梁家傑等,以及多名《蘋果日報》高層來到法院聲援黎智英。

張舉能升任首席法官後 首次審案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審理。這是新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任以來的第一宗案件。本案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審理。

上訴方代表包括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及檢控官陳穎琛。答辯人即黎智英一方的法律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黃佩琪,及大律師李少謙、譚俊傑。

律政司稱不應考慮保釋條件 法官質疑是否公平

律政司一方陳詞表示,法官李運騰在唐英傑保釋案中對於「港版國安法」有關保釋的第42(2)條解讀有誤,錯誤地認為「港版國安法」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保釋規定差異不大。律政司認為,法庭在考慮被控「港版國安法」的被告保釋時,應該分成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考慮「港版國安法」第42(2)條,第二個階段才考慮一般刑事訴訟的保釋程序,意即不應考慮任何保釋條件來消減被告再次犯案的風險。

「港版國安法」第42(2)條寫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的陳詞引起法官多次打斷質疑。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追問,為何保釋條件不可以在考慮之列,質問「這是否公平」。他請律政司代表舉例說明,法官如何在不考慮保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犯案。

律政司代表支吾片刻之後回答,如果一個男子喊香港獨立口號,但是在被捕但未被控期間,行為良好沒有再犯,這是一個考慮因素,其他的因素還包括罪行的性質等,法官也應該有其他考慮因素。

律政司代表又稱,法官在考慮保釋時,應該考慮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港版國安法」以外的行為,以及沒有立法的《基本法》23條所涉及的行為。多名法官質疑說法奇怪,如果相關行為不是罪行,其他市民都可以做,為何對於被告來說就不可以?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黃繼明則表示,保釋條件在涉及「港版國安法」案件中應該被納入考慮範圍,又表示被告繼續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舉證責任在律政司一方。

黃繼明又說,考慮「港版國安法」案件保釋時不應單獨看第42條,也要看第4、5條中提到的尊重人權,以及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等。

他反問,怎麼可以基於被告有可能做出不是犯法的行為而將其羈押?

終審法院法官聆聽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黎智英繼續還押。

黎智英支持者:希望他回家過年

黎智英的支持者在法院外舉起「釋放政治犯」、「港區國安法違憲」等標語。也有一些親共團體成員以兩人一組形式展示橫幅,呼喊反對黎智英的口號。

黎智英的支持者阿峰對記者表示,他很敬佩黎智英,因為他作為一個成功的商人,卻勇於反抗暴政。「我一路都有關注黎先生的所有案件,他每次上庭,我都有去旁聽。」阿峰說。

他希望黎智英能夠獲准保釋,不過覺得希望渺茫。「雖然結果我已經知道,但是我還是非常希望他今天可以出來,可以回家過年。現在香港的法治其實已經完了,完全不是按照正常的、以前傳統那一套進行。」

阿峰也指共產黨的話都是信不過的,共產黨聲稱「港版國安法」不設追訴期,但是黎智英在「港版國安法」實施之前的言行也被用作控告他的證據,「所以共產黨說的話,大家都要反著聽,才是正解。」@

黎智英的支持者在終審法院外舉起標語聲援。(余鋼/大紀元)
黎智英的支持者在終審法院外舉起標語聲援。(余鋼/大紀元)
黎智英的支持者在終審法院外舉起標語聲援。(余鋼/大紀元)
黎智英的支持者在終審法院外舉起標語聲援。(余鋼/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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