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高級警員涉嫌今年4月,於尖沙咀偷取一名醉倒在地男子身上的手提電話,他早前否認盜竊罪,裁判官葉啓亮今(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蘇志華(56歲)。他被控於2023年4月8日,在尖沙咀加拿分道與河內道交界附近,偷竊一部屬於范浩的手提電話,價值港幣11,099元。
裁判官葉啓亮指,觀看當日的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事發前被告亦需他人攙扶,其行為舉止似受酒精所影響,且被告與事主接觸後亦沒有急步離開。
雖然截查被告的警員作供指,被告被截查後隨即求情「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咗部電話」,但因聞到被告身上有酒氣,故認為他在醉酒下即使警誡也未必有效,未有紀錄求情內容。
葉官考慮到警方事後沒有向被告確認上述口頭招認部份,故決定剔除有關供詞。
至於辯方稱被告曾多次拍打事主膊頭,若被告有意偷竊無必要這樣做。葉官則表示對此說法「不敢苟同」,認為被告可能是確認事主是否清醒。
葉官最終認為,被告有機會被酒精影響到其行為,未能確定被告懷有不誠實意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 1341/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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