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針對〈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昨日高院法官陳健強宣判,質疑禁制令欠實際作用,又擔心引發寒蟬效應,故拒絕港府申請。李家超其後指令律政司研究判詞,不排除上訴。繼「軟對抗」、「遠對抗」後,似乎又添了一項「院對抗」。

判詞提及權衡言論自由,固然有理,但細心一想,也不見得有什麼值得高興。高院判詞的前提,依然默認〈願榮光歸香港〉是「港獨歌」,更強調可用現行法律招呼它。湯家驊在Facebook為判詞解畫,一句已說穿重點:

「不要誤會法庭認為港獨歌不需禁播;法庭同意利用歌曲宣揚港獨是違法,惟法庭認為直接檢控是較佳處理方法,所以希望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陳健強拒批禁制令,一個理由是:政府已有「国安法」、「国歌法」對付〈願榮光歸香港〉,何必再禁制已違法的行為呢?何況相關刑事罰則遠重於禁制令的民事罰則,「例如国安法第20條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法庭「難以理解」為何禁制令能增加阻嚇力,看不到它有實際用處。

我不肯定這是否「高級黑」,但陳健強這樣說,意思分明是:「你有大炮都大唔到人,𠵱家拎多幾把菜刀,嚇鬼咩?」

陳健強在判詞又說,網上平台營運商應會索取法律意見,避免協助他人違法云云。哈,陳官也許跟那個以為日本是「極權」、「一黨專政」的法官一樣,沒常識,也不看新聞,似乎不知道YouTube及其他網上音樂平台,仍若無其事播〈願榮光〉,Google搜尋位置依然高企,按陳官所說,豈非表示他們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沒有問題?

陳健強可能沒想過,政府申請禁令,針對Google才是重點。Google指引明言,政府要求移除某些資料,需要法院指令,港府不能把「国安法」第20條直接電郵給Google,就能說服對方遵命的。法官缺乏這方面的認知,自然看不出禁制令「用處」。

當然,就算有法院禁令,Google也不一定配合,它的指引明言:「我們不一定會配合要求移除內容的原因有很多。舉例來說,某些要求可能不夠明確,因此Google不確定政府機關希望我們移除哪些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要求申訴方提供更多資訊。」(注1)

如何才能令政府要求更「明確」呢?我認為「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的建議最好。她表示政府可考慮修訂「国歌條例」,令法例變得更清晰。但如何修例呢?我建議參考十誡的寫法:

「『义勇军进行曲』是国歌,除了它以外,不可有別的国歌。不可為自己創作国歌,也不可播放、上載、傳播任何歌曲及歌詞,令人聯想、幻想、妄想、懷疑、相信那是国歌,因為国家是小氣的,侮辱国家的,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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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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