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言人表示,有意提出抗辯者須於本月21日或之前,於辦公時間內到灣仔分區警署報案室提交法庭命令指明的個人資料,以及繳付所需行政費用後,接受送達案件相關文件的副本,並須於收悉相關文件後的7天內,提出書面反對理由。
港府上周一(5日)向高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任何人在網上或任何平台或媒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旨在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或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而言屬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港府同時要求禁止任何人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禁止任何人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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