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有抗爭者闖入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遭控暴動等罪名,包括藝人王宗堯。案件今日(14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續審。王宗堯親自作供時指,當日有記者求助需要充電器,他購買物品後前往立法會大樓並交予在場的記者,隨即離開,他指自己當日在立法會大樓逗留的時間不足5分鐘,在會議廳的時間則少於27秒。

王宗堯作供時表示,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在銅鑼灣寓所出發參與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七一遊行,他說自己不認同政府修例的做法,但亦不同意以激烈手段爭取。王宗堯又指,當晚7時隨大隊到達中環遮打花園,其後從其演員通訊群組中看見有人轉載訊息,指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

王上網搜尋後,發現葵涌一間店舖有售該充電器並且仍然營業,於是返回住所取車前往。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呈上王傳予女友有關充電器的照片,以及2次過海隧道收費紀錄。王宗堯及後返回港島,原本打算將充電器轉交予金鐘附近的記者,但得悉抗爭者者已進入立法會,認為情況混亂,未必可交到記者手上,遂轉去朋友位於銅鑼灣的花店休息。

直至晚上 10 時 45 分,王駕車送朋友返回西環後,再次收到訊息指記者需要充電器。他認為立法會現場情況已趨平靜,加上在場大多為記者,於是決定駕車前往,並在中環碼頭下車,於近凌晨 12 時左右到達立會公眾入口,沿途沒有看見警察,亦不知立會秘書處已發紅色警示。

王宗堯說,他在約11時40分抵達大樓,因當時立法會的照明系統已被破壞,四周十分黑暗,他便沿著光源走入會議廳。他提到因相關訊息沒有特別指明哪個記者需要充電器,他便把物品交給會議廳內其中一名記者。辯方播放兩段新聞片段佐證,王宗堯認出自己,提到他右手手持充電器,交給一名年輕記者後,便馬上離開立法會大樓及金鐘,之後會合友人到「龍城冰室」吃宵夜。王說整個過程在大樓逗留不足5分鐘,留在會議廳的時間更不超過27秒。

本案共有13名被告,包括黃家豪(23歲)、羅樂生(22歲)、何俊諺(24歲)、畢慧芬(27歲)、孫曉嵐(27歲)、潘浩超(35歲),劉頴匡(29歲)、沈鏡樂(26歲)、馬啟聰(33歲)、王宗堯(44歲)、吳志勇(27歲)、范俊文(31歲)及林錦均(28歲)。

其中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早前承認控罪;另外6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否認暴動罪;王宗堯及吳志勇各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則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林錦均另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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