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63日審訊。辯方昨日在陳詞中要求法庭裁定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及何桂藍表證不成立,爭議控罪書提及「非法手段」一詞控方為由釐清,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將案件押後至今日裁定眾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控辯雙方爭議,《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第3AA條(3),對「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釋義,其中提及有「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意圖「以此威脅特區政府」,「以此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以此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有關該條例於2021年5月21日刊憲生效。
4名被告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及何桂藍的代表律師昨日作出中段陳詞。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代表律師指,第3AA條於2021年5月才生效,沒有追溯力,認為不能約束在條例生效前立法會議員的行為。
辯方又認為,即使被告同意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亦不足以定罪,還需要其它要素,包括有意令特首下台及解散立法會,才足以證明控方的案情。
何桂藍一方表示,何在任何選舉論壇和造勢活動中,都沒有提及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即使曾在一篇文章提及會否決預算案,亦只是指出取得過半數就可否決,並不代表提倡,案中只有《墨落無悔》聲明書與她有關。
吳政亨一方以研發車輛比喻吳政亨的涉案行為,指出控方目前只能證明吳政亨曾與戴耀廷討論,如何研發一架載到35人或以上的車輛,並無涉及車輛的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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