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昨日判刑,45名罪成被告被判囚50個月至120個月不等。港大法律學院前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早(20日)接受商台訪問時指出,否決財政預算案在《基本法》設計之內,「為何會構成顛覆呢」。他又形容法庭判刑「巧妙」,結果實際跟隨《港區國安法》的三級制刑罰。

陳文敏受訪時先談到判刑。法庭指,初選案因涉及串謀控罪,故《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

陳文敏坦言對此感意外,法庭接受辯方陳詞,即「串謀」並非《港區國安法》下的罪行,故「三級制」刑罰不完全適用,法庭在判刑有一定彈性,「在判刑的時候(法庭)都會再參考國安法裏面的判刑,包括其量刑起點、最重刑罰和三級制度,只不過不是硬性對法院作出規範,法院有一定彈性」。

但陳文敏亦指出,最終判刑實際上仍跟隨三級制,並形容判刑巧妙,「最後結果,『首要份子』基本不會少過最低刑罰(10年),除了做控方證人那幾個,其他『積極份子』都在那個背景,沒一個低過3年,最少都4年幾,法院幾乎是保障了那個結果控方很難提出上訴」。

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刑罰設「三級制」,第一級的「首要分子」,最少須判囚10年,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第二級的「積極參加者」,會判3至10年監禁;第三級的「其他參加者」,則可判3年以下的刑罰。

陳文敏認為,控方唯一的上訴理由是法庭沒有跟隨《港區國安法》判刑,「不應該用普通法,當『串謀』去判刑,應該跟隨國安法」,但即使上訴成立,結果仍無分別。不過他指控方仍可能上訴,以確定日後同類案件,法院在判刑上有多大彈性,或是要受國安法限制。

否決財案屬《基本法》設計

另外,就判罪本身,陳文敏說法院認為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嚴重罪行,相當於推翻政府,而這點受到不少人詬病,「整個行為在《基本法》設計之內,為何會構成顛覆呢?」

他舉例指,若今年政府赤字太高要加稅,立法會反對加稅,最後否決財政預算案。他指,任何條例立法會否決都有一大堆理由,即使否決加稅,都可以因不滿意加稅、不滿意政府表現等理由,「如果我們每次通過法例時,尤其是《基本法》第49條不只是財政預算案,還有重大法例,但是不是法院每次都要逐一(議員)問你的理由是甚麼,這個實際上是做不到的」。

他續指,《基本法》沒有提到一定要有甚麼理由去否決財政預算案,認為《基本法》的設計重點不是因何理由否決財政預算案,最重要是否決後的後果,其中一個關卡是特首可解散立法會,「這已經是對立法會任意行使這個權力一個很大的掣肘」。

陳文敏又指出,用財政預算案去逼使政府改變施政,在很多民主國家都出現過,例如澳洲、西班牙,從現實來看,沒一個立法議會是因為財政預算案本身去否決,多有政治考慮。

律政司就罪脱被告上訴 陳文敏:或可反訴

被問到《港區國安法》第22條寫明,如果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嚴重干擾或阻撓政府施政已屬罪行,法庭在判詞亦指出,否決財政預算案後雖然政府有臨時撥款,但是已不可以提出新政策,已屬干擾行政機關。

陳文敏表示,若這樣理解,《基本法》的設計基本是沒了,因為否決財政預算案一定會出現這種情況,「幾乎是在說《基本法》第49條到50條其實是違反國安法」。

陳文敏又說:「如果《基本法》很明顯寫了你可以做這一步,這一步會引致這個結果,如果你說這個結果會嚴重阻礙政府施政的話,實際上是說《國安法》已經撤銷《基本法》這部份條文,《國安法》與《基本法》互相牴觸。就算互相牴觸,哪個有優先權,是《國安法》有優先權定《基本法》有優先權呢?《基本法》寫明有一系列修改的程序,不是通過一條法例就可以修改」。

被問到這是否可作為減刑理由,陳文敏認為這更影響判罪本身,並提到律政司正就其中一名罪脱被告提出上訴,「我估被告可提出一個反訴,即判罪本身已經是違反《基本法》的設計」。

五大訴求是政治訴求 不應由法院判斷

他又指,被告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前提是不接納五大訴求,「這五大訴求是否做到,原先的判案法庭就指不切實際,但這基本上是一個政治訴求,法院好難作出判斷」。他認為這是政治判斷,不應由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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