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地產代理涉虛報一個單位為自住物業,詐騙一間銀行、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近490萬元的按揭貸款。被告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判囚16個月和充公約107萬元。

39歲的被告趙嘉威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6年1月簽署一份臨時合約,購買一個價值6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保險,在相關文件中聲明物業屬自用。按揭證券公司批核該申請,被告其後獲滙豐銀行提供按揭貸款約490萬元,並於2016年3月底獲發貸款。

滙豐銀行於2017年5月及2020年1月分別發出信件,要求被告確認有關物業是自用。被告確認並於2020年2月要求,提交其銀行月結單及物業的水費單作證明。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在上述期間將物業出租給兩名租客,並要求其中一名租客把物業的水務署帳戶轉移至被告名下,以便向滙豐銀行提交水費單作證明。

須半年內繳交逾107萬犯罪得益

法官謝沈智慧今日在判決時表示,被告尋求他人協助進行犯罪,案情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還批准控方的申請,頒令追繳被告犯罪得益超過107萬元。被告必須在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被加刑25個月。

辯方早前在求情時形容,被告因本案將失去地產代理牌照屬很大懲罰,被告本來打算自住在涉案物業,但被告姐姐因為要到大陸工作,所以被告選擇繼續與家人同住,以分擔家庭開支。

但法官不接納辯方求情理由,認為被告失去牌照屬咎由自取,是公然及故意地違反聲明和欺詐銀行,並不構成減刑理由;在申請按揭貸款時聲明物業屬自用,如果情況有改變,他有責任通知銀行。


案件編號:DCCC 9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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