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日(12日)公布,會廢除《僱傭條例》下與正當新冠疫苗接種要求相關的條文,將於4月14日刊憲並於6月16日生效。
政府去年修改《僱傭條例》,將疫苗接種條文加入《僱傭條例》,同年6月17日生效。有關條文訂明,解僱沒有遵從僱主作出的正當新冠疫苗接種要求的僱員,不屬不合理解僱。
當局表示,隨政府早前撤銷「疫苗通行證」要求及社會邁向全面復常,經諮詢醫務衞生局及衞生署,政府將在立法會整個「先訂立後審議」的期限完結後,於6月16日廢除《僱傭條例》下的疫苗接種條文。
勞工處補充,任何在6月16日之前根據《僱傭條例》作出的正當疫苗接種要求,亦視作無效。
去年6月通過法例 取消疫苗通行證後遲遲未取消
上述條例的修訂是在去年6月15日經立法會三讀通過,訂明僱主如果向僱員發出接種新冠疫苗要求,所需的條件為何;如僱員未有遵從有關要求而被解僱,不屬於不合理解僱。
當時民主黨勞工政策發言人冼卓嵐指,修訂令僱員自身權益受損,強調當局應尊重僱員是否接種疫苗的權利。
早在去年12月政府取消疫苗通行證後,已經有立法會議員指出上述條例中的正當接種要求,是與疫苗通行證有關的法例「第599L章」掛鈎,取消疫苗通行證後不可能構成正當接種要求,僱主不能再引用相關條款解僱員工。當時勞工處稱會在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考慮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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