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共人大去年對《港區國安法》釋法,香港政府計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大律師公會昨日(11日)就修例發表意見書,表示同意就每宗個案處理海外律師申請,而不是「一刀切」禁止,但建議政府應該清晰說明是根據甚麼因素,去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大律師公會認為,在普通法制下,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屬於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而並非交由司法機關決定。不過,大律師公會亦關注到,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永遠清晰,特別是案件不直接涉及《港區國安法》的任何規定或違法行為,以及國家機密。

因此,公會建議政府應該清晰說明是根據甚麼因素,去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申請方需要提供甚麼性質的理由和證據,才能滿足取得證明書的條件;律政司司長在過程中有甚麼角色;特首在發出證明書前各方有沒有機會進一步向特首陳述意見。公會亦擔心,如果海外律師在獲准出庭後遭到覆核,會否對他造成影響。

黎智英案觸發釋法

早前,黎智英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但遭律政司反對,三度上訴均敗訴。隨後,香港政府提請中共人大釋法,規定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香港政府之後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特首會在證明認定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安案件中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當局聲稱,「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如證明書認定有關的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涉及或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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