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大去年就《港區國安法》釋法,規定在國安相關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須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香港政府正在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律師會昨日(25日)就修例發表意見書,關注條例並沒有設定特首處理證明書申請的時限。

律師會認為,特首在考慮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時,應該讓辯方有時間準備案件;一旦申請被拒,辯方亦需要時間聘請其他律師。律師會建議特首應該及時作出決定,避免產生不良觀感,令社會以為政府刻意延遲處理申請。

律師會又指,今次修例涉及不同情況,例如有案件或在開審中途才有國安關注事宜,律師會建議政府提供流程圖解釋安排,協助律師和公眾理解。

黎智英案觸發釋法

早前,黎智英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但遭律政司反對,三度上訴均敗訴。隨後,香港政府提請中共人大釋法,規定在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香港政府之後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特首會在證明認定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安案件中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當局聲稱,「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如證明書認定有關的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涉及或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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