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陳寶瑩與兩名義工,被指2021年在街站易拉架上展示收款二維碼,被控共5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3人不認罪,案件今日(21日)繼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暫委裁判官將於3月16日裁決。

案情指,陳寶瑩(65歲)和唐婉清(63歲)於2021年7月24日,在洗衣街行人天橋上設街站,並以兩個易拉架展示多個QR code,連結往梁國雄、吳文遠等人的Patreon帳戶。二人另於2021年8月14日,與何榮溢在上址展示有多個二維碼的易拉架。

辯方指,被告沒有提供籌款箱等實際籌款工具,二維碼僅是捐款資訊。而控罪原文為「organizes, provides equipment for, or participates in any collection of money … in a public place」,即條例規管的是於公眾地方收集金錢,但被告在街站並沒有提供籌款箱等實際的籌款工具。「公眾地方」是法律觀點,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眾地方」的定義為公眾可隨時進入的實際存在空間,而非指虛擬空間;終審法院有案例裁定「互聯網並非公眾地方」,只被視作「medium(媒介)」,而非「地方(place)」。

不過,暫委裁判官曹遠山質疑,街頭籌款活動不一定收取現金,例如賣旗可以通過PayMe等虛擬方式收款。辯方續指,控罪原文指「collection of money(收集款項)」,必須是在公眾地方收取現金,比起中文翻譯的「籌款」更清晰和反映立法原意,裁判官亦同意此觀察。

控方稱,立法原意是為了阻止未經許可的籌款活動造成阻礙和滋擾,立法時代久遠,沒有考慮到街頭籌款接受網上付款,所以網上付款不受限,並非立法的原意。

辯方反駁,在普通法之下,沒有提到違法的行為就可以做,現時沒有法例規管網上籌款。辯方強調,街站易拉架上的 Patreon 二維碼只不過是提供資訊的媒介,途人可自行決定時間和地點付款,與即時付款的「賣旗」不同;呼籲捐款更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權利。

暫委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16日裁決。

法庭案件編號:KCS1423-1427/2022(合併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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