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嚴重聽障男生被控在2019年9月反送中運動期間襲警,2020年11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更生中心。他隨後就刑期上訴,高等法院2021年9月20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下令發還重審。辯方早前認為控方重提檢控超出《裁判官條例》列明時限提出爭議,要求法庭裁定無權審理。裁判官王證瑜今日(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法庭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並駁回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2月17日再訊。

現年22歲的被告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辯方在本月4日提出法律爭議,指被告被控《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須於事發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有關條例應適用於重審案件,因此認為控方已超出期限,法庭在沒有司法管轄權下不應聽取被告的答辯,並擱置本案的處理。

裁判官裁決時指,案件於2019年9月15日發生,被告是在2020年3月7日首次提堂,律政司已經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故符合檢控期限,加上香港沒有條例規定控方在下達重審令後須到某個期限再檢控,不能以英國案例作應用,遂裁定法庭有司法管轄權,駁回辯方申請。

辯方隨即申請將本案押後16周,以待索取指示,或提出司法覆核。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未提司法覆核,以及辯方要求的時間較長,最終決定押後至2月17日再訊。裁判官表示不希望案件延誤,除非辯方有其它申請,否則被告屆時必須答辯。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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